一、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规定是怎样的?
1、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
2、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
3、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这些因素要综合考虑,以判断证言真伪。
4、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如果多个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间,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细节的回忆和描述都相当一致,这是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的,尤其是人们在遇到突发的事件时。许多案件中常见就某一情节,多个言词证据之间存在不少矛盾,有时矛盾还比较大,如对同一辆车的回忆有人说是红,有人说是绿,但只要能证明同样的时间和地点确有这样一辆车存在,并与其他的证据相印证,这样也可以达到证明标准。其实这种有矛盾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强。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排序规则大致是:与被告人有亲属或密切关系的人的证言小于普通证人证言;内容稳定一致的证人证言优于内容不稳定的证言。多个证人或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同时就某一情节作证时注意允许合理矛盾的存在,过于一致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低。
二、证人证言是否必须到庭吗?
由于证人证言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方面,我们分开进行论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对于法庭通知,需要出席的均有义务出席。但是如果有遇到以下情形的,在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可以通过书面的证言,或者视频,音频传输参与作证:
1、证人因为健康的问题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
2、证人因为路途的遥远,交通的不便,无法到达庭审现场参与作证;
3、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出庭作证,比方说自然灾害;
4、有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办法出庭作证的情形,比方说人大代表3月5日去北京开会,无法出席作证。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需要经过法庭上案件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证,各方需要对证人所说的证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理和判断,其真假与否,是否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等等,这些对于证言的效力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显示,证言只有经过庭审的质证,才能作为案件的认定证据之一。在此期间如果证人没有出席作证,仅仅凭一纸文书,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虽然不能说他失去效力,但是如果出现疑问的时候,其证明的效力将会大幅度的下降。
在刑事案件之中,对于证人的要求则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法中的第六十二条对于证人的规定要求,每一个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作为证人,需要说明的,当出现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的时候,或者证人因为年幼,不能明辨是非,无法正确表达,此时不可以作为证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未成年人是刑事案件的目击者,此时根据其自身的表达和明辨是非的情况,根据其陈述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证人作证。但是一般情况不会出庭,但是对法官案件的审理而言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同时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听闻和了解情况作出供述,其保证自身所作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将被因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法庭对于证人的人身安全应当要予以保护。同时在庭审的过程中,质证环节,是由审判长进行主持。
三、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法庭定案、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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