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债权质押的法律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5:42:45 389 人看过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债权质押后,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质押的债权不得转让。如果出质人转让债权从而得到的价款,要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空白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空白合同上签字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需要依法成立,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这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如果事后添加的合同内容完全是双方之前协商达成的,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虽然一方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但不能仅仅因为这种形式而否认合同的有效性,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那么添加的内容大多与其真实意思不同,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原因很可能是一方的欺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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