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无效约定结算条款是否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09:54:48 318 人看过

转包合同无效约定结算条款不一定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效力的,结算条款仍有效;即使合同无效,验收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也可以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补偿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在一般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之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特殊处理规则进行细化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完成会有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产生。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时,发包人既无法向承包人返还建设工程,也无法向承包人返还已经付出的劳务和使用的建筑材料,因此只能折价补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相关一方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行使期限及条件

《民法典》施行以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到了十八个月,但十八个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法律规定,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至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包括合同无效、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合同有约定的,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应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下列顺序确定: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形式条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发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建设工程宜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亦视为合格情形,合格不仅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应符合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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