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7:30:35 279 人看过

各委、办、局(集团),各区、县人事局、经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市场秩序,提升维修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的电子电器服务维修企业、部门从事服务维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认批准。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共同负责本市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电维修职业资格包括家用电器维修助理工程师(初级资格)和家用电器维修工程师(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取得初级资格,表明具备独立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的基本水品和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资格,表明掌握家用电器服务维护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具备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技术难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家电维修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负责。

市经委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经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申请参加维修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人员还须经过培训,取得家用电器服务维修领域相关技能资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之一:

(一)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一列条件之一:

(一)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获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或取得家电维修初级资格满4年;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工作满2年;

(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四)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用印的《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经委另行制定。登记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交家电行业协会)负责。

持证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再次登记者,应遵纪守法,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

第十二条按照本规定取得家电维修初级资格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任技术人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家电维修中级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成人高校相关专业在职在校学生,符合第七条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经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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