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者可以签订哪些类型的合同
1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包括:
1.无权代理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无权代理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无权代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后,合同生效可以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无权代理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n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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