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0 14:53:43 54 人看过

原告向法院主张商业秘密,不能简单提供产品。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等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原告除提供商业秘密载体外,还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

一、原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如,原告主张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构成商业秘密,提交说明书和产品标签,法院不支持。因为前述对产品配方、成分等概括性的描述记载,不等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原告应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配方和诀窍是什么,否则法院无法判断其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也无法针对性地提出公知技术信息等抗辩。

二、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已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公开了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公开征集的项目方案、业内公知的一般性操作规范、在互联网站可查询的公司组织结构等信息。另外,专利申请具有公开性,故已经申请专利或正在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均不宜主张商业秘密。

三、原告对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或确定保密义务人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只有权利人采取过的保密措施的信息才能主张商业秘密。如,要求员工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限制阅读权限、物理隔离等措施。

四、原告自行披露的信息不能认为他人非法获取

在企业对外往来的过程中难免将一些信息与合作伙伴共享,如果要限制这些信息,就应当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对方取得原告的信息并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具有合法来源。

五、仅仅说明客户名称不能认定商业秘密

客户名称本身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众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对于该些信息,原告应当举证或说明,否则难以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

六、客户基于对个人的信任而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处于自由流动的状态,法律并不保护垄断客户的行为。客户基于对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而选择交易对象,不能认定与该客户交易的对象侵犯商业秘密。

七、主张特定客户商业秘密,应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

如原告员工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成立公司并与某客户进行交易,原告主张某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否则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八、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主及企业普遍采用的应对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防范措施之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商业秘密侵权。雇员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但并不必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原告仍需证明合同中涉及的信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且只有在雇员从事了披露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否则只能提起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之诉。

十、申请法院对被告侵权证据采取措施,应提交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7: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构成窃取商业秘密罪标准
    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可以去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是也有一些人不愿意申请专利保护,因为申请专利保护,期间会涉及到该项发明创造的公开,这对于申请专利人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毕竟现在的假冒技术也比较普遍,难免会发生在申请专利的公开期间会有其他假冒的类似的产品出现,对于这种行为,如果申请人申请专利成功,还可以返回追究假冒人的责任,但是一旦专利不被认定,那么申请人也无权要求假冒人承担责任,但是申请专利也有一个比较大的优势就是一旦专利申请成功,则将享有独占使用权,任何侵犯其权利的人都可以追究他人的责任,也有权授予他人使用,而对于不申请专利的,由于不需要经过公开期,为个人所秘密使用,这种不愿意申请专利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固然可以保护地比较好,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类似的产品,无论是假冒产品还是他人通过逆向技术所研发的成果,商业秘密保护人也是无权追究让人责任的,比较出名的商业秘密就是可口可乐,虽然市场
    2023-04-27
    442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解析(一)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所谓犯罪客体,是指中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针对本罪客体,一种观点认为是复杂客体,一种观点认为是简单客体,两者的划分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数量的多寡。复杂客体说:“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5]更为详细的描述:“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方面侵犯了所有权人对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另一方面还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即其侵犯的是一类权利的组合体。就犯罪客体而言,应当是复杂客体,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各种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秘密权等。”[6]笔者认为,结合本罪在《刑法》分则中的章节序列,显然应该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列,不仅危害了国家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
    2023-02-07
    184人看过
  •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三要素,商业秘密存续期间有多久?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三要素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要素: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二、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有多久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有多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时间来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
    2023-06-25
    432人看过
  • 商业秘密成了个人“跳槽”资本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桩违规跳槽、涉嫌泄漏商业秘密案。原金龙泉集团两位副总——刘飞、王华被判赔偿金龙泉集团经济损失共56万余元。这起因泄密而赔偿案件在湖北尚属首例。2002年6月,曾在河南少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后又应聘担任山东聊城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的王兴甫,被河南省荥阳市法院以侵犯少林公司商业秘密且造成重大损失的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跳槽者将原来供职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自己的资本,并没有为自己换来好的结果,可同样的事还层出不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真的没有办法堵住跳槽者们的嘴?什么人最让企业害怕这里还有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8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跳槽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昊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从郑州某大学毕业后,罗昊即被招聘到河南思达电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23-06-09
    175人看过
  • 逆向工程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逆向工程取得新的技术改进、突破,形成的新技术当然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法院是不予支持。一、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
    2023-02-17
    124人看过
  • 能否成立泄露商业秘密罪
    [案情]被告人程某,原系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主任。2003年初,程离开原单位违反原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擅自将研究成果提供给上海化工研究院使用,并与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共同竞标项目,致使连云港设计研究院竞标失败,经审计部门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同时早在2002年10月,程就伙同云南省地矿局负责人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个人发明专利,致使该项技术有关内容被专利文献公开。[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不构成犯罪。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程某参与并掌握的技术是职务行为,而不是其个人发明专利。因为程某是基于连云港设计研究院授权的职务行为,尽管其参与了整个项目的研发工作,但非其一人所为,不应属个人发明专利。连云港设计研究院为研发该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云南方还为此付出80万元研究资金。程某未经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允许,擅自将实验项目技术提
    2023-06-08
    156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7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可熟悉的技术,还包括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的特
    • 怎么判断商业秘密的构成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3
      认定商业秘密: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构成要件包括下列: 1、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3、实用性。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 员工在商业机构中使用、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定》规定的几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第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依据上述规定,你的员工的行为与外地那家公司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另外,外地公
    • 企业通过挖人形式获取商业秘密的,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6
      提问者,企业“挖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大多是看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即看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2022年我国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1-05
      广义来讲,任何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密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下列特性: 1、秘密性; 2、经济型; 3、实用性; 4、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