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2011年7月17日,原告张某甲、姚某夫妇之子张某乙(已亡)在某社区河埠溺水身亡。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管理处辩称,其已设置危险警示标语,并按相关规定安装防护栏,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认为其不应对张某乙的死亡承担责任。被告某居委会辩称,其并非河道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管理处已经在紧贴河岸修建的道路上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某居委会并非该河道的管理人,与本案无涉。故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越来越重,相对人享受到的安全保障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应以足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限,不能无限制加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负担,因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何为合理限度的范围呢?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标准判断其合理范围:一是法定标准。当法律对安全保障的内容和当事人行为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当然这种法定标准不仅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我国对于大多数公共场所管理人都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例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该条即为娱乐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的标准。二是行业标准。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标准,或者其规定的标准过于模糊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则要达到同类经营者或者其他活动组织者所应达到的通常的合理注意义务。比如,我国制定的多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其中涉及消防安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等内容。三是合理人标准。若一个合理人即一个正常的、理智的、智力健全的人置身于行为人造成损害的环境中,不会像该行为人那样作为或不作为的,则行为人有过错,否则行为人没有过错。根据这一拟制环境,对某一行业、某一社会阶层中的人或者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人提出的普遍或一般化的要求称之为合理人标准。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依此标准,勤勉谨慎地保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其没有达到一个合理人在同样或类似情况下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或有瑕疵,则其行为就违反了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宾馆经营者在其顾客遭受故意伤害事件时,如果其及时劝阻、报警、救护,就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案,对于事发的公共河道,《某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已对河道管理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且被告某管理处已按相关规定在河边设了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护栏,由此可见,被告某管理处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定该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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