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42:13 456 人看过

实用性判断所遵循的标准比较明确,没有随意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此外,在现有技术中,只要判断发明创造应用于实践的可能性,也可以使用实用性判断来检索比较文献。但是,在判断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首先,一项实用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被创造或者使用,即能够被实施。一项发明要付诸实施,必须有详细而准确的计划。只有一个想法但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发明创造称为未完成的发明。未完成的发明是不可实现的,因此不实用。如果一个方案本身违反了自然规律,那么无论这个发明多么微妙,它肯定不具有实用性。因为违反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是不可能进行的。因此,只有那些具有详细而具体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违反自然规律的发明才能实施

可实施性的另一个含义是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有些规划虽然详细具体,但不能在行业内反复实施,也无法实施。只要遵循申请中提出的方案,就可以再现和重复任何次数的所谓效果。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能实施

其次,实用的发明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有益的。这里的效益,是指发明创造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通常,积极的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应当指出的是,效益的含义不同于上一节中技术进步的含义。效益侧重于发明创造满足社会需要的积极作用,而技术进步只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征上的进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用性和技术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然而,它们之间有某种联系。明显低劣的技术方案当然是无益的

在判断有用性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在申请专利时可能没有产生,只要有可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发明创造的一些表面现象。有些发明创造在申请时还不完善,甚至还有严重缺陷的,克服缺陷后,可能具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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