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来,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市税务局来文,反映有些外国或港、澳、台的非航空运输企业来我国、来大陆
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外国或港、澳、台企业,虽非航空运输企业,但其包机从我国、从大陆载运旅客、货物、邮件的客票
收入、货运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不论是否在我国、在大陆售票或办理载运手续,均应依法在我国、在大陆征
税。具体征税办法依照1993年5月14日国税发〔1993〕第097号文关于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
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于工商统一税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营业税适用税率为
3%。因此,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从大陆
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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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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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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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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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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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新两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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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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