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司法救济途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21:16 465 人看过

目前,我国将工伤事故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对工伤事故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程序来处理,采取仲裁前置的“工伤认定——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解决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上述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

一、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没有明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拖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过短,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授予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但是,在工伤发生后,很多劳动者治疗的时间会超过1年,加上他们缺乏法律知识,维权往往会超过法定的期限,因此1年的时限过短。

三、要求先进行工伤认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从根本上剥夺了劳动者的权益。目前,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还要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过程太长太过繁琐,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争议的时间过长,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创造了条件。目前,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发生工伤后,采取注销、倒闭甚至一走了之的方法,逃避自己的责任,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仲裁前置违反法律的原则和立法本义。

1、剥夺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在现行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单轨制”中,当仲裁机构对某一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时,根据现行的“先裁后讼”原则,人民法院也不予以受理,无形中剥夺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仲裁机构无论是对案件“久裁不决”还是“不予受理”,劳动者均不可能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又由于各级仲裁机构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下级仲裁机构不受上级仲裁机构的管辖和约束,因此,劳动者也无法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诉。这样一来,如果仲裁机构不自觉改正错误,那么劳动行政部门、上级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都无权监督纠正,这违背了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2、违反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基本特点:一是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调解或仲裁;二是和解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果选择仲裁,则仲裁员也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挑选。而我国现行的“单轨制”把仲裁作为诉前的必经程序,实行的是强制原则,故工伤(劳动)争议仲裁不需双方基于自愿、可以单方提出的立法规定违背仲裁的自愿性原则。

3、违反基本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笔者认为,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程序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部门规章关于工伤适用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定,存在法理上的明显不足。《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和诉讼仲裁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也就是说,民事基本制度和诉讼仲裁制度属于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法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前提是其他法律不能违背基本法律的宗旨、目的和立法的原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而《立法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基本法律。很明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经违背了《立法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的宗旨、目的和立法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一般法理,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不应适用。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人员组成违反中立性原则。任何解决纷争的方式,都要求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裁判者保持中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裁判者和被裁判者不能同为一人或同为一个单位的人或同为一个利益集团的人。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在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偏袒一方当事人,最终造成实体裁判的不公,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81条的规定,公然将用人单位的代表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权利屡遭侵害的特定大背景下,自然会使人们对其能否公正仲裁产生怀疑。劳动行政部门的国家公务员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成员,因为国家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职权的人员,这就注定他们只能是行政人员,而不能是参加非职权活动居中裁判的仲裁人员。

笔者认为,应当将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直接纳入诉讼程序,为劳动者直接提供司法救济,可以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是指,在发生工伤(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则不得再行起诉;劳动仲裁两裁终局,对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按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

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比现行的“先裁后审”更有优势:首先,它可以缩短工伤(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提高工伤(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效率,降低工伤(劳动)争议的处理成本,使工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其次,可以分流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纠纷急剧增加给劳动仲裁部门带来的压力,同时也可强化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责任心,提高其积极性,形成有效的仲裁监督机制,从而提高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和质量,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制度和劳动诉讼制度的职能;再次,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既尊重当事人自愿仲裁原则的需要,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拓宽了主体解决工伤(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第四,它可从根本上解决仲裁与诉讼衔接难的问题,不至于一事重复审理,从而避免重复劳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后,它适合我国国情,建立条件更加充分,合乎我国的文化传统,因而能为社会各界所接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0: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公司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代表诉讼:1先诉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起诉讼:股东有权在以下三种情况发生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1)、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2)、监事会或者不设
    2023-04-29
    215人看过
  •  失效票据的救济途径
    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救济手段。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手段:包括申请挂失止付、进行公示催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 据 丢 失 后 的 法 律 救 济 途 径票据丢失后,持票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1. 挂失止付: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防止付款人继续支付票据金额。在挂失止付后,持票人仍然可以持有票据,但付款人不得支付票据金额。2. 公示催告: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通知票据的支付对象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票据已经丢失,请求停止支付并
    2023-09-06
    317人看过
  • 兼职员工出工伤是否公司要赔偿,工伤纠纷的救济途径
    一、兼职员工出工伤是否公司要赔偿就兼职人员的工伤赔偿应当向谁主张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已明确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兼职的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
    2023-04-19
    132人看过
  • 婚姻法律救济途径解析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有哪些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包括: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
    2023-07-16
    194人看过
  •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有:一、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版权代理机构或其它第三方作为调解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二、行政投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者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三、民事诉讼。作者或权利人的版权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仲裁。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2023-08-12
    200人看过
  • 学生维权的救济途径
    按照北京市教委的一项规定,今后高校处分学生不能再是一纸通知了事,被处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如果面临被开除,学生还有权要求听证。当前,许多高校都是通过设置具体校规来规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的。按照这些校规的要求,如果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校规,这些学生就可能进入到高校的处分程序中。这样的处分程序,包括诸如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等内容。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就是,高校在行使这些处分程序的时候,多是由高校来对学生行为进行定性处分。这样的处分程序,由于缺少学生的参与,本身就体现不了学生的意愿。而一些高校还存在着校规大于法规的现象,由于处分往往是由高校单方面拍板,有时可能造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这样的处分,也就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因为高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产品,公共教育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事务。高校对学生行使处分权,从某种意义上看,也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如果这种公权力的强制性、单方性不受限
    2023-06-08
    477人看过
  • 报警与法律诉讼的救济途径
    刑事案件报警,民事案件法院。法院起诉流程如下:第一,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第二,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第三,法院排期开庭;第四,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第五,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打官司欠条和借条哪个更管用欠条与借条都好打官司,两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同时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多总的来说借条和欠条在诉讼中证明效力是一样的,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哪个更好打官司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
    2023-07-16
    206人看过
  • 行政违法的三大法律救济途径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2.行政复议。第二条公民、
    2023-06-13
    308人看过
  • 购买公司股权受骗的救济途径
    外商购买国内内资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出资款还能要回吗?问:我是某国公民,2009年5月9日在北京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的鼓动下,出资80万购买了宋某持有该软件公司10%的股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我已将80万汇入宋某个人银行卡。后来,宋某找不到了。该公司办公地址是虚假的。请问:我购买宋某的股权是否有效,购买款还能否要回?答:暂不讨论宋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问题。从民事责任角度,回答如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规定,外商在我国内地设立独资、合作、合资企业界均须要得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其股权的处分(包括转让)也须上述机构审批同意。而且,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方股东可以是外籍自然人,但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国籍自然人,必须是中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您与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
    2023-06-09
    373人看过
  •  劳动法违规行为救济途径
    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问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解决。首先,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投诉;其次,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请求工会的支持,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最后,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1.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投诉。2.如果您需要帮助,您可以请求工会的支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3、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 动 纠 纷 解 决 途 径 有 哪 些 ?劳动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一
    2023-09-08
    301人看过
  • 婚姻破裂后的救济途径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1)双方的身份信息、结婚证的复印件、子女的身份信息;(2)起诉状;(3)婚后夫妻感情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4)明确诉讼请求、财产的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婚姻破裂有哪些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3-07-13
    187人看过
  •  放弃中标后的救济途径
    在中标人公示期内,若中标人没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没有交纳招标保证金或所交保证金不足赔偿,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实际损失。同时,招标人应在公示期内公示中标人的名单,并对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的放弃行为进行记录。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选择重新招标。在中标人公示期内,若中标人没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没有交纳招标保证金或所交保证金不足赔偿,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实际损失。同时,招标人应在公示期内公示中标人的名单,并对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的放弃行为进行记录。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选择重新招标。 招 标 人 如 何 处 理 中 标 人 的 放 弃 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
    2023-09-03
    362人看过
  • 税收异议的司法救济途径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总的来说,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交费,行政诉讼的交费标准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法院立案,法院会告知当事人交费标准,交费时间及交费地点,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诉讼费通常也是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一、企业股东法人变更欠税如何处理企业股东和法人代表变更的,不影响税费的缴纳。税务部门
    2023-06-19
    290人看过
  • 工伤鉴定要什么手续,救济途径是什么
    工伤鉴定要什么手续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
    2023-02-20
    250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工伤认定超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以及救济途径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25
      工伤人员在出现申请超期,无法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应先咨询当地律师,了解当地仲裁、司法部门对待此问题的态度,并在律师的建议下合理的选择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救济的主要途径——一、工伤认定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必要前提,但非必须前提。(1)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看出,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是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避免企业因承担工伤待遇而对正
    • 法律救济途径和方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13
      法律救济途径: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
    • 法律救济的含义和途径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04
      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民事诉讼。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个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 什么是法律救济途径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06
      法律救济途径: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及应对工伤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和救济途径给点参考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应当在1年内,收集如:劳动关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生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伤残等级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