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职工,劳动,改革,劳动合同,关系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我市改革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施行《劳动合同法》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单位: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振兴工业指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11-22
执行日期:2007-11-22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并切实做好我市改革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工作衔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我市改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与施行《劳动合同法》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推进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委发[2002]16号)、《转发市改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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