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鉴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做出判断的行政文书,其在性质是只是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并不是交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时,根据现行法律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1、向交管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论
当事人对原始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但要注意的是,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2、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但应注意的是,申请复核是向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此处与申请重新鉴定不同。但在次数方面,同样以一次为限。
3、通过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机构救济
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交管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职责范围包括处理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办案的交管人员有问题,即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大小有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嫌,或者办案人员在认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当事人认为损害到自身利益的,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聚到进行情况反映。
4、通过诉讼质疑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在诉讼中,一般争论的焦点在于事故赔偿主体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作用就由此体现出来,虽然其载明的责任大小并不能直接与赔偿责任主体以及赔偿数额多寡直接对等,但其对于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作用。因此,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在诉讼中质疑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说服法院不予采信。
而在《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5、通过信访制度维权
依据信访条例,只有在死法程序进行完毕之后才可启动。通过信访,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部门责令重新认定。但要注意的是,信访维权具有成本高、效力低的弊端,当事人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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