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材料:1、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局行政不作为讨薪男子依法状告
焦点:劳动局是否及时处理经东莞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为讨两年费,写举报信向劳动局反映,却仍未能解决;于是,打工仔在向公司讨钱同时,也以行政不作为把劳动局告上法庭。近日,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劳动局及时合法处理举报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写举报信讨要两年加班费
据了解,在东莞塘厦打工的湖北男子刘恒生,在2007年2月11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东莞市劳动局举报原东家东莞塘厦董记木制品厂、(香港)董辉记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加班费问题,要求责令公司支付拖欠的两年加班费。
之后,刘恒生向东莞市庭塘厦分庭提出劳动仲裁;塘厦分庭则裁定木制品公司支付刘恒生经济补偿金1.6万元。因不服裁决,木制品公司在2007年5月向东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6月,刘恒生以要求木制品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东莞市劳动局。
刘恒生表示,自己在向劳动局举报第三人违反问题后,劳动局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也没有就是否受理给予书面答复。
刘恒生称,依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局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东莞市劳动局却没有履行自己应尽职责;而且举报人并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所以劳动局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焦点:劳动局是否及时处理
一审法院受理该行政案件后,认为东莞市劳动局收到刘恒生对第三人东莞塘厦董记木制品厂、(香港)董辉记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加班费的举报后,即进行调查,刘恒生是因支付加班费的标准存在争议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刘恒生投诉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责令第三人支付其两年的加班费问题,而该投诉的内容实际上是,劳动局已告知刘恒生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解决,且双方选择了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来处理。因此,劳动局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一审驳回了刘恒生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刘恒生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在庭审中,东莞市劳动局对被诉内容进行答辩,表示劳动局对刘恒生的举报进行了及时合法处理,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二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经审理,东莞中院确认了刘恒生举报的事实。同时,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所确认的劳动局及时、合法处理事实有不当;东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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