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温政办〔2008〕149号
发布日期:2008-11-12
执行日期:2008-11-12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温政办〔2008〕149号
发布日期:2008-11-12
执行日期:2008-11-1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引导企业创新发展,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设立温州市创新企业成长财政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每年在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扶持创新企业成长项目。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增加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加大管理创新力度,扩大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原则。注重专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效,主要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创新成长,重点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加强管理,做优做强。
(三)规范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符合财政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项目报批程序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扶持对象及补助(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百龙企业培育发展资金。在基础产业、传统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中选择100家左右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每年评定20家龙头带动作用显著、推动行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典型示范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补助。
(二)企业做强做大上台阶奖励资金。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
1、5亿元、2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市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应的奖章,并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三)企业机制、管理创新奖励资金。每年选取一批在治理结构、管理模式、营销模式、资本运作模式等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的企业进行考核。经考核评定,对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10家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四)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市政府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对全市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其管理咨询或创业辅导项目按实际支出的30%以下(含)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每年评定若干示范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每家5-10万元的补助。评选现代家庭工业示范企业,对发展潜力好、示范作用强的企业授予小企业创业新星称号,并给予3-5万元的创业补助。
(六)优秀企业家社会政治待遇嘉奖。年工业销售产值超5亿元,且年缴纳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享受由市政府安排的免费体检套餐和温州永强机场贵宾证待遇;年工业销售产值超10亿元,且年缴纳税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聘任为温州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
(七)企业家队伍建设资金。每年安排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参加国内外各类培训深造,对其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对政府组织举办的企业家创业创新文化沙龙、大型专家名家论坛(讲座)的费用和开设企业经理人(厂长)大讲堂的场租、授课等费用给予补助;对市经贸委与省内外知名高校合作举办的示范性研修班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给予30%以下(含)的补助。
(八)创新强工宣传资金。市级媒体设专栏重点宣传企业在做强做大,整合提升,机制、管理创新,品牌建设,应对挑战等方面的经验,并加以积极推广;每年开展评选温州市优秀(功勋)企业家活动、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考核等工作;每半年公布百龙企业的运行和排序情况,每年度公布工业企业规模和贡献百强排序。
第五条审核、审批程序
(一)百龙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
(二)企业做强做大上台阶奖,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确认。
(三)企业机制、管理创新奖励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
(四)企业上市奖励,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及相关县(市、区)财政局联合确认。
(五)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
(六)优秀企业家社会政治待遇嘉奖,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联合确认。
(七)企业家队伍建设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八)创新强工宣传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以上各类奖励(补助)资金,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直接拨付给有关项目实施或组织单位。
第六条下达各县(市)的创新企业成长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各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各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其中百龙企业培育发展资金,企业做强做大上台阶奖励资金,企业机制、管理创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评奖资格。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1.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市政府。
2、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对所属项目资金承担监督职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县(市、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安排一定资金,引导和鼓励创新企业进一步发展,共同促进我市企业做强做大。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176号)和《温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7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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