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变更的程序和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9 11:39:27 481 人看过

更改规划许可所必需遵循的程序如下,建设项目的发起者或者业主应该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机关提交相关申请,具体需要明确变更的目标、理由以及支持此次变更的法律依据等细节问题;随后,城乡规划主管机构将会对该项申请的核心变更内容进行严谨的核实和审查,对变更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则视为无法获得审批,而对于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吻合且经过评估可以审批通过的,城乡规划主管机关需要在第一时间内将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公开公示,并且通知土地管理部门以便执行后续工作;土地管理部门此时需要依照已经变更的规划许可条件与建设项目的发起者或者业主重新拟定并签署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别针对那些由非经营性用途转变为经营性用途的情况,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同时对于需要补缴土地差价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足额补缴。最后,建设方需要根据已经批准的规划许可条件来进行实际工程的建设,如有必要对规划许可做出变更,更需要及时向当地的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变更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所偏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视为无法批准变更请求。此外,无论城市还是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须在第一时间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向同级的土地管理部门发布通知,并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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