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的限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处分个人无权处分的财产、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可以分为四类,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立口头遗嘱四类。
一、遗嘱自由的限制
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3.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否则也是无效的。
4.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二、遗嘱的分类
遗嘱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2.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特律特征
遗嘱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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