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3-13 20:59:11 189 人看过

一、企业解散和清算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公司清算的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解散和清算有哪些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接管公司。

3.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终结公司注销。

(二)公司解散清算需要的材料: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公司《章程》及相关企业登记资料;

4.公司经营状况审计报告;

5.公司现有资产评估报告;

6.债权债务清册;

7.欠发欠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税费等情况; 8.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关系

(一)解散与公司清算的联系表现为:

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公司解散仅仅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解散清算是指因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为终止其法律人格而进行的清算,主要由《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清算,主要由《企业破产法》规定。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相同,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以终止企业的法律人格;

2、解散清算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变成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一般是自行清算,特殊条件下才进行强制清算,进行清算的原因是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出现公司僵局或者被行政处罚。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是因为企业资不抵债;

2、清算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处理债权和清偿债务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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