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一次(不含再次工伤)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能会出现不同伤残等级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初次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第二、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三、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由上可知,职工发生一次工伤可能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即多个伤残等级。那么,出现上述情况职工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第一、初次鉴定结论和再次鉴定结论不同的,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不管再次鉴定结论比初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高还是低,都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防止在初次鉴定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违法情况而设立的救济途径。两次鉴定是对职工该次事故导致工伤致残等级最终的一个确认。
因此,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伤残等级不同时应按照再次鉴定确定的结论享受对应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初次鉴定或者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伤残等级不同时,应当以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最终鉴定(初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或者经再次鉴定后确定的鉴定结论)伤残等级给付,不再调整。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自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对现在残疾状态给予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是对受伤时致残等级鉴定而是对康复一年后的致残状态给予鉴定。
由于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伤情逐渐好转,伤残等级变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比初次鉴定伤残等级低时,如果还按照初次鉴定的高伤残等级继续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似不太公平。因此,设置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
第二种情形是工伤导致致残状态的恶化进而伤残等级提高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初次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对职工显失公平。由于工伤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护理依赖程度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却不能提高的话,也就无法体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性和救济性了。因此,应当按照复查鉴定后确定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对应进行调整呢?我个人意见是不调整。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照复查鉴定结论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给予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对工伤职工遭受工伤造成的伤害而给予的一次性的补助。如果因为复查鉴定伤残等级降低要求职工退还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因为伤残等级增加而要求补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那么,实践中将非常难以操作,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更何况该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到伤害时给予的一次性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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