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务必杜绝三种情况发生:(一)33.3%,33.3%,33.3%。三人合伙,股权均分,仍然是大忌中的大忌。比两人合伙,股权均分更让人头疼的是:除了决策效率极为低下,更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在无法量化的运营中,没有天平可以精准的衡量一个人的贡献,因此我们只能在根源(股权架构)解决问题!由于股权一样,贡献不一样,导致了三位合伙人的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会出现推诿的情况发生。合伙人甲觉得合伙人乙没有做多少贡献,便派给他一堆他的工作。合伙人丙觉得合伙人甲越权,害怕有朝一日大局被甲掌控,便故意消极怠工……(二)49%,47%,4%。我们假设甲乙丙分别49%,47%,4%。《公司法》赋予了甲和乙一票否决权,而丙呢,和甲乙任何一个股东联合就会拥有49%+4%=53%的股权和47%+4%=51%的股权,无论53%还是51%均已超过二分之一,这是另一个权限生效,那就是控制权。所以说这是一个很危险的架构:首先丙分红太少,不能长久。第二是甲和乙股权一样,很容易陷入互相推诿和对控制权的明争暗斗当中。那么这时丙就会成为被讨好的对象,而丙很易要挟甲乙任何一个股东,从而达到一些对自己有益对公司无益的目的。比如说丙想招一个毫无能力但对自己忠诚的人进来,在健康的股权架构下,甲乙股东会毫不犹豫的反对掉。而在这种“要挟”式的股权架构中,甲乙会迅速通过。因为甲乙都明白一个道理:控制权比公司的发展更重要。这种争斗都是不健康的分配方式造成的,一定要坚决杜绝!(三)40%,30%,30%。我们假设甲乙丙分别持有股权40%,30%,30%。乙和丙两人任何一人和甲的股份相加都会产生这样一个结果:30%+40%=70%。而70%已经越过三分之二这条最关键的生命线:绝对控制权。那么这时候乙和丙就会有出局的危险。另一种情况是:假如乙和丙关系很好,他们的股权加起来30%+30%=60%。而60%超过了二分之一的分水岭。那么大股东就很容易被架空。如果这时候乙和丙联合投资人做增资扩股,把甲的股份稀释到三分之一以下。那么甲同样有出局的危险。
三人合伙人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有什么
甲方:某某,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乙方:某某,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丙方:某某,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某某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某某组织,合伙经营项目为:某某项目。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多少。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4000。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1)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2.未履行出资义务;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各股东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的营业额。
合伙人甲:某某
合伙人乙:某某
合伙人丙:某某
以上就是对三人合伙人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有什么的相关解释。通过签订合作合同协议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进行维权时也有法可依。但在签订合作合同协议时,需要注意该协议产生效用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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