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怎样撤诉
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撤诉或自行和解。撤诉是指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以前撤回自诉的诉讼行为,也是自诉人的一项权利。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出于自愿。如果自诉人是由于受强迫、威吓等原因而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撤诉。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另外,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和解是指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行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人民法院裁决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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