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作为育人之所,学校应当积极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设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对未成年学生全面深入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同时还需关注并引导他们正确把握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指导与青春期的特殊教育需求。
学校必须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关心爱护每一位在校生。
对于那些表现出品行瑕疵或学习上遇到困难的同学,学校应给予足够的耐心和关怀,摒除一切歧视陋习。
学校需要充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接受正常教育的机会。
学校以及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守绝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甚至是其他任何可能伤害到未成年学生及儿童严格禁止侵占、损毁学校的场地、房屋以及各项硬件设备。
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在安排未成年学生(包括儿童)参加各类集会、社会文化娱乐聚会、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务必确保这类活动有助于提升未成年人及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素质特长,防范任何可能引发的人身安全意外事故。
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体系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如被转送至工读学校接收教育培训,该工读学校须承担起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责任,同时还要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全面的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培训,以及职业生涯的引导。
工读类学校的教职员工也应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友善对待每一位学生,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厌恶情绪。
托幼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所有孩子们的日常照看、养育工作,以促进每一个孩子在身体健壮、智慧增长、道德优秀各层面的健康协调发展。
家长朋友们可以先行采取措施,收集手中确凿的学校存在乱收学费等不良行为的证据,然后跨步向学校所在地域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教育关乎国民素质,中小学教育更是影响青年学子成长发展的关键所在。
因此,若发现学校有侵害学生权益的不法行为,应当毫不犹豫地进行检举揭发,坚决捍卫所有少年儿童应有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说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先推定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举证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说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一般指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过错责任,要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说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是规定的“补充责任”。
只有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
二、民法典关于强拆的规定是什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n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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