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需要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禁止进口不能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确有必要进口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
(2)《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所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超越自身职权,独立决定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未经许可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或者已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没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书》的情形;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形。具备了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才告成立,否则行为人以合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才构成犯罪。另外,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用作原料,即用于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或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为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提供固体废物。总之,其用途应限于用作原料,对于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为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于他途或是以此牟利,进行倒买倒卖的,则不构成本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必须是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的结果特征,也是区分构成本罪与不构成犯罪的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是过失的,但是,对于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则是明知的。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1991年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规定。违反规定,即侵犯上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无论哪一种固体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回取的活动。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情况极为罕见。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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