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路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8:59 391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对机动车辆实行年票和次票收费的方案,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关于佛山市路桥收费站撤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03]70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佛山市整合路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价[200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整合路桥收费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批准保留的15个收费站(含迁移的2个收费站)除三水大桥仍按原收费标准收费外,其余按省物价局粤价[2003]7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对非佛山市籍车辆收取次票,佛山市籍车辆免费通行。

二、私人小汽车(7座以下小型客车)年票按省定标准给予适当优惠,调整为每年每辆840元。其余佛山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2003]7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三、对新设的、迁移的、合并设置的收费站以及委托高速公路佛山段代收次票的收费站,请市交通局迅速与有关部门协调,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省定标准收取次票。

四、年票和次票的实施时间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暂试行两年。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收费公示工作,并到佛山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以保证年票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佛山市外地车辆通行费次票标准表

2.佛山市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2日 10: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穿越多个市、县,收费站点多面广,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各地不一致,尤其是纳税地点问题不明确,征纳双方出现矛盾。为规范经营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款征收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按月根据各收费站里程分配收入,分别向高速公路途经市、州省级税收征分局申报纳税(途经长沙市的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同时邮寄各收费站月收入分配表。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集中征收后(长沙市范围内的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征收),根据纳税申报明细表将所征税款划入各收费站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所属县、市金库。二、税收管理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日常检查,由经营性公司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年终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
    2023-06-07
    426人看过
  • 关于企业资信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研究,对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成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接受金融单位和贷款企业委托,开展对企业的企业素质、经济实力、偿还债务能力、经济运行状况、盈利情况、企业信用、企业发展前景等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可收取企业资信评估服务费。企业资信评估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评估公司开展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评估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评估服务。三、评估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二年。浙江省物价局二○○三年七月八日
    2023-06-06
    153人看过
  • 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2-1【实施日期】2005-2-1【发布单位】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文号】武价房字[2005]27号武价房字[2005]27号各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项目收费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在接受委托时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待工程竣工后,按工程量大小及整理工作量,依据鄂价房服〔2004〕286号文件规定,据实结算。二、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在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每单位工程0.5万元;1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每单位工程1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每单位工程1.5万元。市政工程和管线工程每标段为0.5万元。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在3月28
    2023-06-10
    61人看过
  • 长春市关于执行《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为贯彻执行吉林省建设厅、财政厅、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地产经营管理,保证财政收入,同时根据《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现就《通知》在我市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做以下规定:一、凡在长春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通过划拨或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地产经营活动的均应按其收益额的20%~50%交纳土地收益金。市房地产局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城建房产管理部门继续代财政征收土地收益金。二、以房屋买卖、交换、赠与为特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房屋而引起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应交纳土地收益金。三、以出租房屋、场地和营业柜台为特征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
    2023-06-10
    32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路汽车运输市场逐步开放,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形成。但汽车客、货运价管理形式与目前的汽车运输市场不完全适应。为深化运价改革,经商国家计委,现将汽车运价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路汽车运价水平的管理权限在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今后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负责汽车运价方针、政策的制定,协调省际间汽车运价。交通部负责运价法规的制定;组织人员培训和运价信息的交流等工作。二、客运价格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需要相对稳定,在目前情况下主要采取国家指导性价格形式,其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行确定。对于道路条件差的山区、支线运输,在充分考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根据成本情况,价格可适当高一些。对于高档豪华汽车、包车运输,经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涉外旅客运输按两国(地区)运输价格协议执行。三、货运运
    2023-06-08
    161人看过
  • 关于集体合同审查有关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劳动厅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件号:浙劳力[1995]98号适用范围:浙江颁布日期:1995-6-5实施日期:1995-6-5废止日期: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证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现就集体合同审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一方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二、企业一方报送的集体合同,应附送以下材料: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证明;签约双方的资格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工会组织成立批件的复印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而由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议推举协商代表的应有民主推荐的决议);《集体合同报送表》(见附件一)。三、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二)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集体
    2023-06-08
    459人看过
  • 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依法行政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收费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路运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规定,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对象分别为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业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增收入统一用于全省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二、取消“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收费项目。三、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2023-06-08
    139人看过
  • 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11/01【颁布单位】皖价房[2004]307号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现就制定我省房产测绘收费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依法取得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二、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其所承担房产测绘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房产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委托人有权选择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
    2023-06-10
    213人看过
  • 关于过桥资金的合法性问题
    资金过桥不一定违法。个人做资金过桥是属于一种民间短期借贷的行为之一,个人资金过桥是否违法,主要看利息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不违法,如果贷款人出借高利贷的则是违法的。无抵押贷款、过桥资金、短期借贷关于无抵押贷款,请参看银行贷款章节,一般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馅饼。过桥资金,几乎所有的企业都缺乏流动资金(难怪李嘉成也特别重视),很多所谓的资金方(代表)利用项目方急于需要资金的心理,先把活儿接下来,然后满大街跑着去找钱,充分调动老旧裙带关系,信息很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漫天飞,最终却耽搁你的时间,你发出去10条线,最后的答复可能都是一样,因为资金是空的——短期的钱更不好借,尤其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根本很难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
    2023-07-06
    330人看过
  • 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249号)印发以后,济南、威海、临沂等市陆续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文件,部分市调整了幼儿园收费标准,这些措施对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在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幼儿园新生秋季开园以来,对收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反映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地幼儿园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幼儿园收费项目不得超出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四项。提供冬季取暖、夏季空调降温服务的,要根据收费管理权限由物价、财政部门在核定杂费标准时可以适当加收取暖或降温费。幼儿正常在园以外其他时间开办的服务收费,应坚持家长自愿、幼儿园自行制定的原则。非本单位子女入园的,可按月收取代办费。收取代办费后,一律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建园费、押金等
    2023-06-06
    121人看过
  • 印发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的筹集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第六章报告制度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江门市区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4]44号)精神以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金的筹集第二条整合路桥收费站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费)”]收入;(二)每年由市本级和各区政府统筹的补贴资金收入。第三条通行
    2023-06-08
    214人看过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自国务院发布《道路处理办法》后,公安部陆续发布了《道路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交通勘查方面仍是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取证质量不高,影响事故;出现场不及时或勘查时间过长,造成交通阻塞;现场防护措施不够,以致造成勘查人员伤亡。为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提高取证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现就做好交通事故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场勘查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善后调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全面、仔细、依法勘查、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必须缩短勘查时间、保证自身安全。所有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
    2023-04-23
    224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对涉农运输车辆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完全从事农田作业、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一律免征公路养路费。二、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手扶拖拉机,全年一次性征收3个月标准的公路养路费。三、对于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全年一次性缴纳养路费的,按8个月标准征收;按月缴纳养路费的,按10个月标准征收。四、要坚持执法上岗准入条件,提高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人员素质,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五、要改革交管站管理体现,严格按照经济区域跨乡镇设置交管站,进一步降低费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2023-06-08
    118人看过
  •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1-29执行日期:2008-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
    2023-06-07
    366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
      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 关于整体转包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7
      根据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因此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 (1)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如前文所述所谓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
    •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您整理如上。
    • 关于国家税率调整合同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4
      建议签订补充协议,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影响,一般来说保持除税价不变,列明变更后的即可。这对买卖双方都是可以接受的结果。或者提前终止合同后重新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