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需要如何进行办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8 03: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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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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