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兼职工作中,如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兼职行为与劳动关系无关,则受伤时不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兼职行为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或身亡,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按法律规定执行工伤处理。
在兼职工作中,如果遭受事故伤害,是否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如果你的兼职行为与劳动关系无关,那么受伤时就不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该“兼职行为”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伤害事故或者身亡,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按法律规定执行工伤处理。
兼 职 工 伤 认 定 标 准 是 什 么 ?
兼职工伤认定标准是指在工作过程中,职工因参与工作造成自身受到的伤害或疾病,需要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或者晕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评定残疾等级,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兼职工伤认定标准如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视同工伤。
结语:兼职工作中的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同时,也要注意区分兼职行为与劳动关系的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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