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梁先生诉北京市中关村中学分校(以下简称中关村分校)索要捐款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中关村分校给付梁先生捐款6360.4元。该案因举证责任的认定不同,判决结果同北京市海淀区教委办公室处理意见相左,引起社会关注。
梁先生原系中关村中学分校职工,于1998年10月因病住院,中关村分校组织本校员工为梁先生捐款共计18840元。就捐款的给付情况,中关村分校主张已由该校职工通过现金及存折方式全部给付梁先生,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梁先生仅认可曾于1999年1月收到中关村分校给付捐款12479.6元。
另查,2004年双方曾因劳动争议进行诉讼,中关村中学于2004年6月8日向法院提交证据《关于梁先生情况简述》,内容涉及捐款总数情况。梁先生该案委托代理人王先生于2004年7月8日交换证据时收到此证据。梁先生知悉捐款总数后,要求中关村分校给付剩余捐款,曾向北京市海淀区教委办公室反映安排工作和捐款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教委办公室于2006年4月14日出具《关于梁先生反映安排工作和捐款问题的答复》,答复认为梁先生手术住院期间,学校组织了捐款,并交与梁先生的父亲。因此款项不属于财政收支,未列入学校帐目,在当时的情境下,也未要求家属签字。所说学校扣留6000余元捐款剩余款,查无实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关村分校组织教职员工在梁先生生病住院期间为其捐款共计18840元,应属梁先生所有。中关村分校作为捐款的保管方应对上述捐款已经给付梁先生承担举证责任。现中关村分校主张已经将捐款共计18840元全数给付梁先生,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梁先生认可已收到中关村分校给付捐款12479.6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剩余捐款6360.4元,中关村分校理应及时给付梁先生。
另中关村分校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梁先生知悉捐款总数后,已经向北京市海淀区教委办公室反映,并于2006年4月得到相应答复,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此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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