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包括: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其他。
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多样化的发展,人权被重视程度的提高,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实际中也存在大量有损劳动者利益的问题,现就事实劳动关系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做些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事例
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2月底,该公司向员工宣告,公司股权转让,机构重组,新股东拥有公司70%的股权。2004年3月,该公司召开全体管理人员大会,宣布了人事任免通知。原部门主管张某就是在这次人事任免中遭到免职的,他所在的技术部门被撤消,他没有岗位了。
张某是1994年8月到该公司应聘为技术部门主管一职的,他最后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是在2002年1月4日,终止时间为2004年12月底。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他为技术部门主管。相继公司收回了一切相关待遇。
2004年4月下旬,张某将公司法人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确认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裁决公司向本人支付:合同违约金;10年工龄的经济补偿;公司机构重组后欠发的工资,以及因拖欠工资给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引发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争议。
此案法院支持张某10年工龄经济补偿的要求,则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其中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发经济补偿金。
二、事实劳动关系现状及原因
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
原因:首先与目前国情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就业竞争激烈,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便拥有更多的灵活性。而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处于被动的,不平等的地位。其次,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是倾斜保护的。但劳动法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这种规定可能会给人错觉,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给予保护,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法不给予保护。同时照搬了民法的无效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就得承担极高的法律成本;如果不签定劳动合同就会归为无效劳动合同,有极低的法律成本。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预示着劳动争议发生的缘由多由用人单位引起,在重视白纸黑字为据的传统习惯下,用人单位是否愿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可想而知。
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那么对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承认?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往往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是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一种社会关系。我国有些学者将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事实关系。比如事实劳动关系,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与法律关系比较,此类事实关系因缺乏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法律事实而无法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但其实质内容与法律关系相近。另一类是实质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事实关系。比如以合法的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为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关系。这两类事实关系中,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事实关系虽没有契约的形式,但具有契约关系的实质。明显,对属于该种类型的事实劳动关系我们应予以承认。
问题在于我国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事实劳动关系处于尴尬地位。如果承认,与我国劳动法相矛盾;如果不承认,就会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并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显然这与劳动法制定的原则相矛盾。王全兴指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应给予保护。王学者似乎提出一种补正的方法,即将事实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进而受劳动法的保护。这种转化需劳动合同的订立才能完成,可目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掌握这种主动权。所以就目前这种情况最根本的办法是修改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放宽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劳动法立法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将举证责任家于用人单位一方,尽量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三、解决办法
随着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劳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义务,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一些专门规定。第一,因用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另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不强,特别是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义务,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一些专门规定。第一,因用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
对于事实解除劳动关系,还有另一种情况。有关专家说,尽管《劳动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均反复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明确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办理有关的手续,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遵守这一规定,只是口头通知劳动者离开,不向劳动者出具任何书面的通知或证明,这不仅造成劳动者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举证困难,而且给劳动者行使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申请失业救济金或寻找新的工作等)造成重大障碍。如果在处理类似争议的时候,坚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处理(即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会促使用人单位完善离职手续,从而大大减少与此相关的劳动争议的产生。
我们期待《劳动法》立法的完善,只有这样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根本,有效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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