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附随义务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0:23:43 460 人看过

一、违反附随义务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损失由何人承担的原则。单单归责原则本身并不能决定责任成立有无,它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和理由。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指以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根据的原则。过错推定指在某些行为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有过错,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无过错原则指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总论采用了无过错原则,而在民法典分论中却规定了不少的过错责任。民法典中规定了附随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依类推,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民法典总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合同分论中的诸多过错责任,又让人对此项推定产生怀疑。

(二)责任构成要件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反附随义务所要承担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两种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一为违反给付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附随义务;一为仅违反附随义务。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求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随义务来单独主张。因此本部分所言构成要件是指单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

二、附随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三、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忽视。第三是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合同运行的不同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统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履行行为的效率低下。第四是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明确。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也相当不明确。依民法典的一般原理,违反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但违反附随义务适用何种原则是不明确的。上述缺陷说明,附随义务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因此,附随义务只能归属于日常生活经验,而不能将其定位于法定义务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视案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分析认定交易各方是否守约,而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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