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不久,中央纪委召开了部分省市清理党员干部违纪建私房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各地清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就清房中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进行了讨论。根据各地的做法和座谈会中提出的问题,中央纪委常委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部署,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把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工作切实认真开展起来,善始善终进行到底。
这次清理的对象,主要是指有这类问题的党政干部(包括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由县以上领导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清理的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清理中要坚持自上而下,首先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公开政策规定,公开个人申报登记及组织核查与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明确宽严政策,凡主动交待问题,深刻检查,经济上彻底退赔的,可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交待和弄虚作假,阻碍干扰清房甚至搞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二、明确政策,严格把关,坚决遏制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歪风
1.今后,党政干部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建私房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用地、建房等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土地和建筑面积,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或参加建房合作社等形式进行。一律不准在城镇自筹自建私人住房。
2.党政干部建私房只限于自住,不准出租、出售。由于工作调动或人口自然减少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租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和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租金、售价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高价,并严格依法交纳税款。违反规定出租、出售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课以罚款。
3.党政干部一律不准利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含租用公房、购买的商品房和私房);已建私房的必须按规定在限期内退出租用的公房;不准用国家和单位留成外汇购买商品房分给个人,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违犯者除经济退赔或退出住房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以上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准为领导干部建造和购买超标准的或独门独院的住宅。违犯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4.在建私房中,凡属收支明显不符而又说不清正当资金来源的,按有关法规以非法所得论处;属于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投机倒把、挪用公款的,要坚决追回非法所得,直至没收住房,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套购国家统配物资或低价、压价购买建筑材料的,要限期按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补足差额款;不付少付土地、建筑、运输、建材等费用和税款的,要按规定的标准交款,决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情节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5.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批、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化公为私,滥发建房补助的,除所发款额要如数退还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用国家、集体物资送人情、拉关系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加强领导,是关系到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工作能否获得全胜的关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决心,认真部署,具体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惩治腐败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不留尾巴,不走过场。要由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各级领导要亲自动手,特别是要在突破重点、难点上下功夫。对问题严重而清理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上级应派驻工作组,帮助清理。对在清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袒护包庇、徇私枉法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这项工作要争取在明年内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向中央写出报告。
各级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效能。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党委搞好调查研究,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认真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及时查处在这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职能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关心营建私人住房的管理制度,并对过去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此报告如无不妥,建议中央批转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0年5月18日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由()
497人看过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72人看过
-
非党员国家干部违纪处罚标准
221人看过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律法规
356人看过
-
党员干部打架违反纪律的根源
155人看过
-
党员干部违纪处罚有哪些
79人看过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31条规定原文内容文内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
-
村干部被纪检委检查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02不一定,有三种情况:1。干部没有犯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纪律检查委员会帮助他们下雪。2、干部有问题,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根据所犯的错误进行处罚。3、干部违反纪律、法规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首先根据所犯的错误进行处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监督法》第四十五条监督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置:1。对违反职务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训
-
村干部挪用公款属于违纪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13不但属于违纪违规,而且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
-
党员干部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
-
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的有关组织机构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6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调离工作岗位。 3、免职: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免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由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