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作无罪供述时怎样审查判断言词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7 22:49:28 101 人看过

被害人李某案发前在天津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3月6日下午,在某公司会议室开会讨论李某的工作交接问题时,郑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后,郑某夺拽李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二人遂抓住背包相互拉拽,并相互用手扒拉对方的手,冲突中造成李某左小指受伤。李某发觉其手指受伤后,随即前往医院救治。后因医疗费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于2012年3月9日向天津市某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报警,该分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将郑某传唤到案。经天津市某某医院诊断,李某左小指近节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左手部分损伤程度为轻伤。

庭审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郑某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郑某在本案宣判前已给付李某赔偿款人民币8万元,李某对郑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就李某的左小指受伤是否是李某用左手持鞋砸了郑某或扔其他东西时磕碰他物所致一节,证人刘某当庭经过几次反复后虽作出了李某左手小指受伤是李某左手持鞋砸郑某时碰磕桌角所致的证言,但刘某在庭前却作出了其感觉好像是李某扔郑某鞋时碰到了办公桌的证言,该庭前所作的证言是猜测性证言,与其庭审中所作的证言明显矛盾;证人张某在庭前的证言中就此一节未提及,当庭作出了李某可能是用左手持鞋砸郑某的证言,该证言同样是猜测性的证言;郑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中就此一节也从未提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却作出了李某的左小指受伤可能是因扔鞋子或其他东西时磕碰他物所致的供述,该供述显然也是猜测性的,上述猜测性的言词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刘某当庭所作的该证言不仅与其庭前作出的证言相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不予采信。李某陈述其用右手持鞋但未砸郑某,左手一直抓包;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供认李某未持鞋砸自己;证人王某在庭前和庭审中所作的证言证实李某右手有动作,左手拽着包。因此,郑某的供述与王某的证言印证了李某作出的上述陈述是真实可信的,排除了李某左手小指受伤是因其用左手扔鞋子或其他东西时磕碰他物所致的可能性。

二是李某陈述其左小指受伤是在二人抢包过程中郑某用手掰或撅其手指所致。郑某虽供述二人在抢包过程中相互用手扒拉对方的手,但不认可掰或撅李某的手指。对此一节,本院认为,郑某供称的“扒拉”与李某陈述的“掰或撅”,只是文字上的不同表述而已,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二人之所以用手相互扒拉对方的手,无非是想通过施加力量将对方抓在背包上的手指强行拨开。因此,无论是实施“扒拉”抑或是“掰或撅”的行为,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本质上而言均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而李某的陈述和郑某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郑某实施了此种性质的行为,李某的左小指近节远端粉碎性骨折的轻伤后果与郑某实施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是确实充分的;郑某所持其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持建议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从而宣告郑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因工作上的原因在与自己的下属发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处置而与他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郑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本案也是因工作纠纷等民间矛盾而引发,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置以至于矛盾激化,因此,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

一审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郑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证人王某、刘某、张某均是被告人郑某的下属,而曾是郑某下属的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后已被公司辞退。王某、刘某、张某与郑某有密切关系,其证言的内容不仅语焉不详,且基本上对郑某有利;公诉人及被害人虽坚称郑某在冲突中撅或掰被害人左手手指,致被害人左手小拇指受伤,但郑某及其辩护人均持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郑某否认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郑某虽一度供认在冲突中扒拉过被害人的手指,但供述也存在反复。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郑某是否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这一待证事实为基准,对本案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具体情况,从言词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如果言词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并共同指向本案同一待证事实,即郑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之事实,并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应当认定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一、与被告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言,如何确定其证据能力及证明力。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但只有法官在庭审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具有认证的法律效力。庭审阶段的认证,即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从而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确认的活动。认证活动包括前后递进的两个方面内容:首先,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其次,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被法庭采纳。所谓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指特定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采纳为诉讼证据从而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才会被法庭所采纳,进而具备进入庭审的“准入资格”,因此,证据资格又被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其主要包括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程度。法官认证活动中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包括两个层面: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即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是庭审的关键所在;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就单个证据而言,需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同时还要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1】

就本案而言,如上所述,本案的几名目击证人王某、刘某、张某与郑某有密切关系,且其证言的内容不仅语焉不详,且基本上对郑某有利;其他几名证人证言的内容均与案件的核心事实无关。因此,如何采纳和采信该三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会影响证人资格或作证能力,虽然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对该情况下的证人资格加以限制,因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并不能否定其作证能力。接下来,对该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即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如何审查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没有规定,但我国民事和行政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可资参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第71条第2款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笔者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与被告人有密切关系的该三名证人的证言,其真实性、可靠性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就单个证据而言,这类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要低一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如何在本案中运用意见证据及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证言中对有争议事实的想法、信念或推断,以区别于证人对事实的亲身感知本身。【2】换言之,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就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进行陈述,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也有相同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即规定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那些缺乏事实基础的意见证据,即并非建立在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基础上的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规则相对应,两者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就自身感知的事实接受庭审质证,排除书面的、庭外的证言。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如果证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的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当庭提供的证言可能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如何采信,实践中也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总体上,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尽管法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必然优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

具体到本案,辩护人在庭前提交了证人刘某、张某等人的书面证言,该证言的部分内容与侦查机关提供的该二人的书面证言不一致,且更有利于被告人一方。鉴于此,为了有利于保障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经法庭通知,证人刘某、张某等人出庭作证。刘某、张某当庭虽提出被害人李某的左手手指伤是其左手扔鞋子时磕碰他物所致,但上述证言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是:

1.张某对该明显有利于郑某的上述情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不仅从未提及,而且当庭就该情节所作的也是猜测性、推断性的证言,并不是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该证言显然不合常理,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刘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上述情节所作的均是猜测性、推断性的证言,但当庭对上述情节却作出了肯定性的证言,此证言的前后变化不仅不符合人类记忆的规律,且明显有悖常理,刘某对此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故该证言也不予采信。

综上,法庭结合其他证据,排除了被害人李某的左手手指伤是其左手扔鞋子或其他东西时磕碰他物所致的可能性。

三、如何在本案中运用自白和补强证据规则。

被告人的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事实的承认;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3】根据《刑诉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3条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同时,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具体到本案,就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情况,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后审查认定的意见为:首先,郑某当庭虽也供称被害人李某的左手手指伤可能是李某左手扔鞋子时磕碰他物所致,但其就该明显有利于自己的上述情节的供述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从未提及,明显有悖常理,且所持的也是猜测性、推断性的供述,而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王某证言能够印证证实,被害人在冲突过程中左手一直抓着挎包,只是右手有扔东西的动作,故该供述情况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郑某在庭前供述中起初供认其在冲突中用手扒拉过被害人抓在包上的手,其后又一度反复,否认曾扒拉过被害人的手,当庭又供认其扒拉过被害人的手;被害人自始陈述二人在冲突过程中,因为其左手一直抓着包不放手,郑某便用力掰或撅其左手手指进行夺拽,致其左小指受伤;证人王某证实,被害人在冲突中左手抓着包,右手有动作。考虑到双方发生冲突的时间较短,郑某的该供述,也能够得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印证,证实郑某在冲突中扒拉被害人抓在包上的左手,以致被害人左小指受伤的事实是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n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n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n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6: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审查判断如何进行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审查判断如何进行?1.审查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对待被告人翻供,我们首先要分析被告人为何要翻供,其翻供的目的是什么。综观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不外乎有以下两种心理因素。第一,侥幸过关的心理。这类被告人迫于审判压力或认为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审讯人员掌握,为求得宽大处理而作了有罪供述,但由于有些审判人员缺乏审讯艺术而被被告人发现自己所犯罪行的证据材料尚未被审讯人员掌握,翻供可以蒙混过关,便进行翻供。第二,后悔的心理。这类被告人因不了解法律在数额上对量刑的规定,从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其了解到自己供述的受贿数额只相差很小的数字就能被降格处理时,便进行翻供。2.审查是先有被告人供述还是先有证据材料审查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方法。如果是先有证后有供,被告人是被逼、被诱而供,由于其没有真实的作案经历,故而对犯罪过程的叙述只能靠审讯人员的提示,审讯人员未掌握的
    2023-06-06
    380人看过
  • 对被告人的供述法院要如何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3)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4)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5)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6)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8)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2023-02-16
    107人看过
  • 原告陈述词开始怎么发言
    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陈述是否申请法官回避。之后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需要宣读自己的诉状,并陈述是否有补充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还要举证并说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需要进行质证。原告还需要答复法官所提出的问题。最后原告需要发表辩论意见,并陈述自己最后的请求。在调解阶段,原告需要表态是否愿意调解,并阐述自己的调解方案。一、经济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资料经济纠纷起诉需要以下资料:1、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3、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纠纷的起诉流程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需要
    2023-06-25
    291人看过
  •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真实性的技巧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排除不合法,不相关及其他不可采的证据之后,就要对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数个证据)的真实性(或证明力)及全案证据是否达到应有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证据要得到采纳,除了证据能力没有问题外,还应该被认为是真实的,否则不能被采信。要认定案件事实,一个重要前提是对全案证明标准作出判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标准,除了借助于证据的相互印证,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合理心证。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真实性的技巧对证据的真实性,应从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形成原因、证据的形式、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下简称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被告人口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时间、地点、行为、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的利害关系,
    2023-06-11
    409人看过
  • 怎么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审查起诉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
    2023-06-06
    258人看过
  • 如何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如何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审查和判断?对物证的审查判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物证是否真实。物证的特点是比较稳定,所反映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但问题的关键是物证必须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要着重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证因为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使其信息内容发生改变,在审查判断时就要注意,有无这种情况。2.审查物证的来源。司法人员收集物证后,必须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处,以此发现问题。3.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证据的相关性属性,对于物证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自己不会“讲清”它与案件的客观联系,需要予以认真审查。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5.判明每个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个物证所具有的信息内容及对案件的证明价值。对物证的审查判断,一般采取交由被害人
    2023-04-16
    260人看过
  • 两个人的证人证言不一致怎么审查判断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判断: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来自证人,反映的是该证人所知晓的案件的有关内容。该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系,证人证言是否予以采信,这就涉及到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对证言的判断,是法院审判人员对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判定。在我国,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并不排除传闻证言,但要求法官对每个证人证言进行具体分析,并综合案件其他情况来断定。由于我国现行证据法的弊端,使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受到严峻挑战,在此有必要重视证人证言在证据法上的地位,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
    2023-06-06
    153人看过
  • 怎么区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告人供述
    1、双方是对立的,在叙述案件的时候都会朝有利自己的方面来倾。2、一个案件中,可以没有被害人供述,但一定有被告人供述。3、证明效力不同,一般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要高于被告人供述。一、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条件有什么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条件有:1、主体是一般主体;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盗窃罪的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盗窃罪的证据认定标准,具体如下: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
    2023-03-11
    106人看过
  • 言词证据审查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一、言词证据的概念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又称之为人证。二、言词证据的特点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四大特点。三、证据审查的主要途径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在讯问(询问)当事人的时候,按照国家机关单位的分工习惯,担任记录这一枯燥工作的,一般是资历相对较浅的侦查人员,尤其是一些刚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的新手。由于经验欠缺,他们在记录的时候大多比较实在,留下了较多的把柄。只要我们多加留心,就能够发现笔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在庭审之中指出这些
    2023-06-03
    164人看过
  • 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中阐述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就是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标的所陈述的基本事实。法庭调查时,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也是从当事人陈述开始。因此,审判人员,应给当事人以客观地充分陈述的机会,以便于他们说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查明案件真相。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彼此间的事实陈述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询问,以便揭示出现矛盾的原因,判明孰真孰假。对于任何一方的陈述,都要认真的听取,审慎地分析,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更不能感情用事对不适合自己品味的陈述随便加以制止。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认真查对。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的。其陈述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对于当事人在审理中作出的承认,仍要审查。因为,尽管一方承认他方提出的不利己的事实或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较为可靠,但是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况,
    2023-06-06
    162人看过
  • 刑事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审查
    刑事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之一,是具有区别于其他证据形式而独立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它对于控诉和证实犯罪具有主要作用,是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辩解所不可代替的。分析和研究它的特点以及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审查1、被害人陈述的收集规则人民法院审查被害人的陈述,首先应当审查这些证据的收集是否遵循了一定的规则,主要是:(1)对被害人陈述来讲是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对于被害人向上述三机关进行控告时都应接受。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的都应接受,不允许推脱不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人,应制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2)对于被害人所提出的控告,接受控告的人员应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
    2023-06-06
    174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是指口述证据吗
    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是指口述证据的,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
    2023-06-13
    277人看过
  • 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收集和审查言词证据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笔者认为,在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的言词证据时,首先要从总体上分析每个部分需哪些证据,哪些环节需要言词证据来证明,分清主要言词证据和次要言词证据,并明确每个环节的言词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以保持各种言词证据证明目标上的一致性。其次,根据所需证明的事实按照证言所起作用大小、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亲疏以及事实发生时间的长短将所有证人进行排列。一般情况下先提取主要证人证言,这样便于整理案件事实的证据脉络;犯罪嫌疑人未确定前,先提取与犯罪嫌疑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证人证言,这样可以让这部分证人在不明犯罪嫌疑人状态下提供证言时没有顾虑,使提供的证言更接近真实;事实发生越久的,相关证人的证言要先提取,避免相关证人淡忘某些案件事实。最后,在各种证言基本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存在的基础
    2023-06-11
    108人看过
  • 对被告人供述如何质证
    一、对被告人供述如何质证苏义飞律师:《(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第三条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20
    2023-06-06
    13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言词证据怎样定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9-01
      的相关知识了,言词证据由于其可塑性和易变性写的特点,不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是作为辅助作用。不同案件中的言辞证据,也对案件起不同的作用。如果你在这方面还需要帮助的话,可以来电咨询的在线律师,专业的律师会解答您的疑问。
    • 行政复议言词证据是指口述证据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30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是指口述证据吗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行政复议言词证据是指口述证据吗,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是指口述证据的,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
    • 审计实物证据无言词证据证明范围广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9-29
      实物证据的证明范围往往只涉及案件事实的某个方面,不如言词证据的证明范围宽泛。如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可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悔罪程度等多方面进行反映。而实物证据无法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环节。如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而不能证明系其作案,更不能证明作案经过,它只能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
    • 只有证人证言能作为判断依据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4-04-01
      只有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判断依据。法律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被害人陈述怎样审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8-04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也要注意审查核实。在外国证据法中,被害人陈述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属于证人证言。考虑到我国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因惧怕被告人逃避责任,不履行赔偿义务,这时被害人就可能冲动或失去理智,对事实的陈述会有虚假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