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16:34 56 人看过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含派出庭、中心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坚持公开审理,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第四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五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四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地点和案件承办人。

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告应当张贴或登载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上。

第六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未经仲裁庭公开查明的事实和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仲裁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第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仲裁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场所进行。

庭审活动不得在办公室等非专门场所进行。

第九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除外。

公民旁听须出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证件。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旁听证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

第十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7: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仲裁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提高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市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
    2023-06-11
    73人看过
  • 劳动仲裁案件开庭通知时间规定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
    2023-07-06
    421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错案范围第三章错案责任第四章错案认定和追究第五章附则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合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天津市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地方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所属专、兼职劳动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错案是指:劳动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故意、过失造成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错误或违反
    2023-04-26
    472人看过
  • 一般仲裁不公开审理劳动仲裁公开的吗
    一般仲裁不公开审理劳动仲裁会不会公开的依据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案件一般是公开的,但双方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2023-06-12
    42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现将《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附: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做好统计业务和统计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评对象及评比资格凡执行劳动部制定的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统计业务工作单位可参加考评。对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1.不执行劳动统计法规或统计报表制度的;2.全部报表不按规定表式填报的;3.拒报报表或瞒报数字的。二、考评内容1.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2.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3.开展其他统计工作情况。三、考评办法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总分为120分,其中统计报表标准分为60分(其中及时性15分,准确性30分,规范化8分,报表说明7分);统计分析资料标准分为40分(其
    2023-04-22
    460人看过
  •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四、必须
    2023-06-12
    162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制定《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各市、县(区)劳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制定《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规范劳动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
    2023-06-09
    476人看过
  • 印发《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印发《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6〕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和提出反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案件终结时,由当事人商定或由仲裁庭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决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数额,并写进调解书或裁决书。第三条仲裁费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第四条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
    2023-06-06
    30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劳务信息管理第四章微机管理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劳务信息工作规范(LJ001—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的作用,促使职业介绍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所。第三条劳务信息是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即反映劳动力数量、素质、分布、构成、求职意向,用人单位(含个人用工,下同)需要使用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信息。第四条劳务信息分类须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须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
    2023-06-09
    244人看过
  • 劳动仲裁裁决是法院审理劳动案件的证据
    劳动案件仲裁裁决是法院审理劳动案件的证据。因此,向法院提出的仲裁请求也必须是已通过仲裁委员会的事项。本案中,张某的经济赔偿请求已被仲裁,但其等待工作和生活费的请求未被仲裁。因此,法院以争议未经仲裁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在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经过仲裁程序。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实施。该法第二条规定了需要仲裁的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设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案件
    2023-05-07
    43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了依法保护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科技秩序,正确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将《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检察机关要将依法促进科技进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保护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惩在科技活动中贪污、受贿,侵害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权,非法窃取技术成果等犯罪行为,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二、办理涉及科技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要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了解科技体制改革的情况,掌握和执行国家关于科技
    2023-06-11
    318人看过
  •  劳动仲裁如何通知公司开庭
    仲裁庭开庭程序包括书记员、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等角色的职责。仲裁庭应按照程序进行询问、调查和调解,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作出裁决。若调解失败,仲裁庭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1、书记员负责确认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负责宣布开庭,公布仲裁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辩权利以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4、仲裁员通过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同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6、若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仲裁庭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7、仲裁庭再次开庭,并宣布仲裁裁决。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仲裁员职责与流程标题:仲
    2023-10-30
    11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江苏省劳动厅在该省所有乡镇普遍建立劳动管理所的基础上,针对本省乡镇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现实情况,发出了《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该省作为劳动部确定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其做法适应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遵循了三方原则,体现了及时、就地解决劳动争议的特点,对于全国进一步开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工作具有促进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苏劳仲〔1997〕5号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
    2023-04-22
    239人看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03]218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为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再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及时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一、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不预收诉讼费和执行费。二、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先予执行和申请支付令的权利。适用督促程序的,应从受理之日起2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三、对劳动报酬数额无争议的,可就无争议部分发出支付令;对有争议的部分或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审理。四、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
    2023-06-10
    39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劳动仲裁
    相关咨询
    • 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吗?仲裁庭应当如何发放开庭?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3
      《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第九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除外。公民旁听须出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证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旁听证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第十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纪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
    • 劳动仲裁开庭过程是什么,法院审理劳动仲裁案件的程序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8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劳动关系证
    •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展案件审理的情况下进行公开审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27
      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实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旁听,申请旁听应当提交有效
    • 劳动仲裁开庭通知后,劳动仲裁庭的审理期限是多久,仲裁时效是多久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08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工资卡、胸卡、进厂证件。因已给你上部分险种,这已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有劳动关系。仲裁委应在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如果是复杂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可超过15天,也就是说:自仲裁委受理你的仲裁申请后,最长在60天内应当作出最后裁决。 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
    • 劳动仲裁能合并审理仲裁案件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0
      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申请请求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什么情形下应合并审理并无十分确切的规定。因此,仲裁委是否进行合并审理,还要看当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无地方法规,则决定权还是在仲裁委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