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接待室、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其中接待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生产厂房内(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a)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b)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上述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材料
本表用A4纸打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用A4纸打印,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
用A4纸复印,复印件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复印件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用A4纸打印。
证件双面用A4纸复印,复印件就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必须提供正证,证在人在,持证人不得在其他单位挂靠,原件核对后退回。
用A4纸打印,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
用A4纸打印,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
用A4纸打印,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
用A4纸打印,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
用A4纸打印,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
用A4纸打印,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
用A4纸打印,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
用A4纸打印,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
收复印件,复印件须有申请人签字及加盖指纹或者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材料需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龙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1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龙门县交通运输局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龙门县交通运输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材料需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龙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1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龙门县交通运输局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香滨东路1号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1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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