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权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0:27 282 人看过

劳动仲裁管辖形式

1.一般区域管辖。根据劳动争议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是最常见的管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一定的地方管辖。劳动争议中的企业和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一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再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普通劳动争议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5.对无管辖权或不方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移交有权或者方便审理的劳动委员会。例如,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规则,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6.指定管辖权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就一个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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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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