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尚未统一,从而出现了同是破产案件,但由于破产主体性质不同而产生法律、政策适用各异的情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1988年开始实施,受时代的局限,具操作性的内容较少,原则性规定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释,为破产申请的审查和案件的受理提供了很重要的裁判依据。同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践中出现了两套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破产,后者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这两个法律在破产程序的启动上,保留了较浓了行政色彩,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甚吻合,条款也较为简单、粗糙。再往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五大作出了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造成了破产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不少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起草了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方面的规范性意见,以指导本辖区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为规范和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此,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形成了以法律为指导,以解释和意见为主导的状况,具体表现为,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主要法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为补充,并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
-
破产申请立案审查适用的法律
419人看过
-
破产案件立案的实质审查
151人看过
-
破产案件立案的形式审查
296人看过
-
破产立案的法律后果
99人看过
-
破产审查案件与破产案件区别
253人看过
-
准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279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标准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30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尚未统一,从而出现了同是破产案件,但由于破产主体性质不同而产生法律、政策适用各异的情况。对于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1988年开始实施,受时代的局限,具操作性的内容较少,原则性规定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释,为破产申请的审查和案件的受理提供了很重要的裁判依据。同年,随着《中华人民共
-
立案监督适用法律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0同学,您好,目前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适用规定仍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0〕5号)》的规定,尊师所说的立案监督的规定有所改变可能是由于上层机构的合并重整,使监察委成为了独立的政府部门,因此对于其监督职能有所变化,但是由于检察院的检查、监督、起诉职能未改变,所以
-
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
破产案件立案形式审查内容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3破产案件立案,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破产申请流程和程序进行合法审核。1、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a.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否确定和有效。对于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权,笔者认为最好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否则破产案件中将派生出若干独立的债权确认案件,不仅会造成破产案件审查的工作量无端增大,还会无形中剥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诉权。b.申请人是否
-
对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查扣留转移财产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