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促进糖用甜菜和制糖工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甜菜种子均为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吉林省轻工业厅负责省内甜菜种子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吉林省甜菜种子管理站(公司)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省内经营甜菜种子。
第四条吉林省甜菜糖业研究所和洮南甜菜育种研究所负责甜菜新品种选育、品种复壮和甜菜品种资源的收集、保存以及鉴定等项研究工作。出于科研需要,也可以采取科研与扩繁相结合的方式扩繁部分生产种,但项目的选题和应用需经批准。
第五条新培育出来的甜菜品种、均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合格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推广和经营。
第六条甜菜新品种成果所有权归选育单位,按省科研成果转让规定,可有偿向甜菜种子经营、生产部门进行技术转让。品种选育单位在保证本省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向外省转让开发、繁殖生产用种。本省淘汰的品种育种单位可自主向外省转让。
第七条甜菜种子的生产要按技术规程进行,不准在甜菜种子生产基地内种植原料甜菜和饲料甜菜。
第八条提供种源单位、经营种子单位、用种单位要签订供需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保证供应。对于不能按合同规定供种所造成的损失,由供种单位负责。不符合标准的种子,不能调给用种单位和种户。并由省甜菜种子管理站责成专职检验员监督就地处理。未经审定的品种(新品种生产示范除外)不得用于生产。凡从国外省外引入的品种,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内的有关规定,经过检疫试种并由甜菜种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生产使用。
第九条甜菜种子(包括原种和超原种)的收购和销售价格,由省轻工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省甜菜种子管理站会同有关部门按《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擅自经营甜菜种子的,除没收全部种子和非法经营所得外,还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0%至一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轻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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