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赔他字[2001]第1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7月13日[2001]豫法委赔监字第04号《关于王来运申请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孟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来运的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是指已构成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诉的情形,而王来运不属此种情形。
三、孟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宏锋高档家具公司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口头裁定准予撤诉,是极不严肃的。且对王来运并未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但在[1999]孟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中却认定王来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属于未经确认即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情形,孟州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四、王来运支付给宏峰高档家具公司6000元人民币所造成的损失,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所造成的,故不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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