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执行期限的债权是否是破产债权,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所以超过执行期限的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对企业享有的,就是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一、可以申报的债权有哪些
可以申报的债权包括:
1、有担保的债权可以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可以申报。因为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连带债务人可以以现时或者将来偿还权申报债权。
5、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6、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7、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可以申报。
8、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不可以作为债权申报事项
1、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无效债权,均不得申报。
3、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性质不是债权,不得申报。
4、取回权,性质是物权,不得申报。
5、罚金、罚款、违约金,不得申报。
6、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不得申报。
7、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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