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6〕39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和莲都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暂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第三条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区生育保险业务。
市、区财政、地税、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下同):
(一)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或者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3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1.7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0.3个月的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未满12个月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高出部分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给予补足,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补偿: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97人看过
-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329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的通知
267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60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东丽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16人看过
-
丽水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339人看过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中断,由此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 更多>
-
秦皇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关于生育保险的暂行办法是怎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4秦皇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的全民、集体企业和股份制、内联企业及私营企业中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及外省、市和部
-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济南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6《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
-
关于印发盐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
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文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