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权的使用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53:35 94 人看过

专利权,简称专利权,是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特定发明创造的专有权。这是一种知识产权。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专利保护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被滥用。那么,对专利权的使用有哪些限制性规定?本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内容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性规定集中在专利法第62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销售后使用或者销售由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人限制专利权是非常必要的。没有限制的,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授权的人制造、销售后,专利权仍然附属于该专利产品,这意味着在以后的流通过程中,以及在最终用户和消费者手中转售或者使用时,每一个环节,仍然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不仅阻碍了流通速度,也使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失去了购买专利产品的意义。从合理的角度来看,专利权人销售其专利产品时,应当包括买方对销售和使用专利产品的默许。同时,这种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也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2)使用或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和销售的专利产品。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善意第三方使用”原则。这种情况之所以不被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普通商品购买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来查明他们购买的商品是否为专利产品,以及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是否已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是否已由专利权人制造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III)同一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如果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这种情况通常被总结为“首次使用原则”。这种情况不被视为侵权。一是避免工业投资的大量浪费;因此,在适用这些规定时,“首次使用”必须是在制造或使用中,或者至少已经做了必要的准备。所谓的“必要准备”一般应被理解为已经为制造和使用做出了相当大的投资,而不仅仅是考虑到这一点,或者已经被纳入工厂自身的生产发展计划。不被视为侵权的第二个原因是考虑合理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用户”通常独立开发由他人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技术,而不是因为他人申请专利文件的披露而掌握技术。而不是从专利权人的使用中受益。然而,为了鼓励发明创造的创造者尽可能多地申请专利,使社会能够从发明创造的披露中受益,专利法不仅合理地考虑了“先用人”的利益,但也规定“先用人”只能在“原范围”内使用。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超出“原范围”,即超出原设计和生产能力,仍将被视为侵权。为了掌握“首次使用”原则,我们还应该注意,“首次使用”指的是当前的申请,而不是在专利被授予之前,领海和领空根据其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协议或其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以满足运输工具的需要。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临时过境”原则,不被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认为没有必要将这种情况视为侵权。由于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出于自身需要使用相关专利,因此对专利权人利益的损害通常是最小的。同时,它也是为了便利国际航运。但是,适用本规定的前提是,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国必须与中国有相应的协议、条约或互惠关系,运输工具只能暂时通过中国。

(5)使用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相关专利。主要是指以相关专利产品或方法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有利于促进全国科技进步

(六)用于非生产经营目的。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条件之一是“为生产和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当然,“用于非生产和经营目的”的专利不应被视为侵权。这种情况不被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用于非生产和商业目的的使用并不常见,且金额很小(例如为了个人欣赏而模仿设计产品),因此不必被视为侵权,这有助于减少专利侵权中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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