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谁来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2 15:52:11 77 人看过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往往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汶川地震后,很多房屋倒塌或成为危房,灾区人民只能在帐篷中临时安家。更令人难过的是,很多人是贷款买房的,房毁了,贷未清,未来日子的艰辛难以想象。

我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巨灾风险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隐患。但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在美国、日本、新西兰和我国台湾等地震多发国家和地区,针对地震的巨灾保险制度均较为完善,其中还包括针对性较强的房贷险。据统计,2004年美国和加勒比地区系列飓风造成622亿美元经济损失,其中保险损失为315亿美元,占51%。2007年全世界因巨灾(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经济损失706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为276亿美元,占39%。相比之下,我国历次巨灾事件中保险补偿仅占经济损失的1%-5%。许多保险专家呼吁,未来的地震保险应该在相关政府政策支持下,整合政府、社会、个人三方力量,由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原则,科学地承保与理赔。

◆美国:房贷地震险发达公民认知度不高

美国的住宅抵押市场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住房金融市场,其中在很大程度上要得益于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保险体系。

1934年,联邦住宅管理局成立,这是专门负责经营抵押贷款保险的政府机构。它主要为居民重建、新建和购买住宅的贷款提供保险。最大承保额限于贷款的本金与累计利息之和,开始保费暂定为5%,期限为10-30年。值得注意的是,经联邦住宅管理局保险的住宅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贷款所投保的住宅必须符合政府关于放贷条件和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要求;贷款项由该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通常要核定财产的第一抵押分期付款的贷款。由于以上条件的限制,联邦住宅管理局便又具有了政府对住宅抵押市场调整的职能。

联邦政府的政策支持与法律保证同时促进了私人保险公司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一些住房金融机构开展了一揽子交易抵押业务,又进一步扩大了抵押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所谓一揽子交易抵押,就是在抵押贷款合同中不仅规定借款要按时归还本息,而且要求借款人须在购买住房时投保房屋火灾险和房主人身险等险种。其目的是防止抵押人出现意外事故而造成贷款损失。保费由借款人与同期应交贷款本息一并交与放贷机构,再由放贷机构统一交给保险部门。

一旦房子在地震中不幸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倒塌,业主是否还有义务和责任继续支付贷款的问题,美国有追究权贷款和无追究权贷款两种。追究权贷款,即个人要对贷款负责,比如多数商业贷款就是,贷款人用厂房、设备做抵押,银行发放贷款,如果不还贷款,银行不仅要把抵押物收回,而且要贷款人的其他财产来还贷款,这种贷款是非常普遍的。无追究权贷款,就是贷款人只用抵押物做抵押,如果不能支付,银行就把抵押物收回,而不会再追究。美国所有的住宅贷款(按揭)都是无追究权贷款。如果房子被损害严重,贷款人就没有必要再支付贷款,银行自认倒霉,不会再找贷款人追究贷款。但是所有的商业贷款都是有追究权的贷款,商业房地产贷款就不是这样,有的银行有,有的没有。

美国凭借其实力雄厚的国家信用,采取政府积极牵头、双管齐下的保险策略,形成了一个较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体系。

洛杉矶大地震后,美国地震保险制度出现的重要变化是政府公共力量对原来纯商业市场的介入。加州州议会于1996年审核通过成立了加州地震局。加州地震局是一个为公众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的私有公办机构。它是世界最大的住宅地震保险机构之一,拥有约80亿美元的保险赔付能力,巨大的支付能力来源于累积的保费收入、当地会员公司向基金账户的缴费、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同时政府通过免除收入所得税的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并规定基金专款专用,不得补贴财政赤字。收缴的保费交由地震局管理,并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安稳的投资渠道。

美国通常的地震险涵盖的范围是:因地震(震动和地裂)直接造成的房屋和个人财产损失。保费则根据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类型、建造年限、土壤状况、与地震带距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各州的地震险免赔额比例区别很大,根据当地发生地震的可能性不同而从2%到20%不等,如地震发生频率较高的加州的免赔比例为15%。

在加州,居民购买住宅地震保险,既可以选择通过加州地震局成员公司购买,也可以选择通过非成员公司购买。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美国,民众对于地震保险的认知程度并不高。2006-2007年,加州约有12%的屋主购买了地震险。绝大多数屋主没有购买地震险,地震险比较贵,会把保险费提高一倍,对于一栋价值70万美元的房子,保费可能在每年2000美元-2500美元。

比起将地震保险作为一项常备的家庭财务支出以保障财产的安全,不少民众更愿意相信大地震这种可能终生难遇的事情不会在自己身上发生;即便发生了地震,政府也会提供财物援助。但这忽略了政府仅能为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提供低息贷款,而不能为他们的房屋埋单。会对房屋造成根本性损坏的除了火灾外,就只有自然灾害了。而作为一般家庭中最重要资产的房屋和汽车,其一旦因地震受到损毁却又无力承担用于恢复的成本,那么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这不仅会造成家庭资产的重大损失,还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家庭的主要资产提供必要保障。

◆日本:保险条款设定细致分担理赔规则明确

在经历了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出现了购买地震险的浪潮,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日本的地震保险法规条款非常细致,对保险的对象、赔付方法、赔付比例和保费费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费率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房屋结构甚至建筑年限而有所不同。其保险对象的定义为:能获得赔偿的损害指直接遭受地震、火山、海啸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损坏、掩埋或流失等造成的房屋建筑及财产的损害。损害程度包括全部毁坏、半毁和一部分损坏。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一个地震险保单是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共同分担责任的。

1964年,日本新泻发生大地震,这触发了随后的日本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1966年,日本出台了《地震保险法》,并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家庭地震保险首先由保险公司承保,然后政府再对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承保。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向日本政府和各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

发生地震灾害之后,根据损失大小分为三级,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责任分配。一级损失(0-750亿日元)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二级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三级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也就是说,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部分越大。如果单次地震事故的总保险赔付为5万亿日元(即目前最高赔付限额),那么按照以上地震保险机制,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将承担4520.1亿日元,原保险公司将承担4258亿日元,日本政府将承担41221.9亿日元。如果单次地震事故保险损失总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那么将按照最高赔付限额与保险损失总额的比例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日本的地震保险是自愿投保险种,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地震险保额为财产险保额的30%-50%,但住宅和个人财产地震险的最高承保金额分别不超过5千万日元和1千万日元。地震保险费率,根据风险区划和建筑材料(木质或非木质),为0.5%至3.13%不等。此外,根据住宅的建筑年限和抗震等级等,还能享有10%-30%的费率折扣。在2006财政年度,日本政府还出台了地震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所得税税基和地方居住税税基中分别扣除5万日元和2.5万日元。这一政策有利于地震保险的推广和覆盖。

作为地震高发国家之一,日本早已将地震列入房贷险范畴。根据不同区域的地质状况和房屋结构收取不同的房贷险保费,其中特别包括房屋地震险。目前,房屋地震险普及率已超过20%。日本的房屋地震险责任由三方承担,分别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

◆新西兰:政府与市场结合分散巨灾风险

新西兰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

新西兰位于环火山地震带上,是地震多发国家,平均每年发生地震近3000次,抗击自然灾害已经成为新西兰民众生活的一部分。目前,地震巨灾险提供的保险范围包括地震、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其宗旨是帮助新西兰民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尽快重返和重建自己的家园。地震保险在新西兰是强制保险险种。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西兰元(简称新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该委员会于1994年1月1日重组时,政府无偿拨付了15亿新元。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经积累了近50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此外,每户居民每年还须交纳约80新元的火灾险保费。

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损失若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再承担2亿新元。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中国台湾:保险基金共同分保地区财政最终托底

1999年9月21日,中国台湾南投发生里氏7.3级强烈地震,人员及财产损失均十分严重。地震之后,台湾主管部门积极研究解决方案,并推动相关立法。2001年11月,颁布实施《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2002年1月,批准设立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简称地震保险基金);2002年4月,正式实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险。

自2002年4月1日起,原住宅火险保单下自动涵盖住宅地震基本保险,凡是住宅房屋所有人均可以投保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地震保险保障范围为承保住宅因地震震动或地震所引起之火灾、爆炸、山崩、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或地震引起之海啸、海潮高涨、洪水等事故导致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经营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或经由有执照的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公司代为办理。

在地震保险项下,每户保险金额最高新台币120万元,全台湾地区采用单一费率,约1.2%,每年保费新台币1459元,其中纯保险费和附加费用分别占85%和15%。而且,一旦承保住宅经判定符合理赔标准时,承保公司会同时支付被保险人临时住宿费用新台币18万元。

在台湾,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地震保险后,保险公司向地震保险基金全额分保,然后地震保险基金再将所有承保风险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转分保由地震保险共保组织(由原保险公司组成)承担,第二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承担和分散。第二部分又细分为四层:第一层由地震保险基金自留,第二层通过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在台湾地区内外进行分散,第三层再由地震保险基金自留,第四层由台湾财政主管部门承担。

如果单次地震事故的总保险赔付为600亿新台币(即目前最高赔付限额),那么共保组织将承担第一部分的24亿新台币,地震保险基金负责承担和分散余下的第二部分的576亿新台币,这其中,地震保险基金(第一次)、再保市场或资本市场、地震保险基金(第二次)、台湾财政主管部门分别承担176亿、200亿、80亿和120亿新台币。如果因发生重大震灾,致地震保险基金不足支付应付赔款,可请求由财政主管部门提供担保。此外,与日本相似,如果单次地震事故保险损失总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那么将按照最高赔付限额与保险损失总额的比例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结语

除以上的地震保险外,一些国家巨灾保险承担的责任还包括风暴、雪灾、山体滑坡、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甚至包括恐怖主义、暴乱等政治性风险。各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或者选择强制性保险,或者选择自愿承保。这些因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巨灾往往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形成极大的挑战,单纯依靠传统保险和再保险已经很难承担日益增加的巨灾损失赔偿责任,因此,政府的参与和政策法规支持以及利用资本市场开发巨灾保险衍生品融资成为发展巨灾保险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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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谁来承担股票发行风险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29
      股票风险由购买股票的投资者自行承担。购买股票属于投资行为,投资行为那就存在收益和亏损,因此无论是收益和亏损,最终的承受人都是投资者,这属于投资者的自愿行为。
    • 股票风险是谁来分担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08
      股票风险由购买股票的投资者来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股票风险谁来承担投资人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03
      1、是的,股票风险由购买股票的投资者来承担。 2、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的标的物风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1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是什么,租赁合同的风险由谁承担,风险由谁承担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
      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以及因为发生这些客观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租赁合同的风险包括租赁物灭失风险和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所谓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就是指对于上述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