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证与保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为担保关系,后者为保险关系,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活动丰富多彩,应运而生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合同更是将前两者与消费贷款合同融于一炉。
根据车贷险业务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它:
1、承保主体为财险公司;
2、它以特定危险为对象,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的还本付息义务即产生危险;
3、保险以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为目的。
二、车贷险的特征和法律性质
一般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购车人为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到保险公司购买这个险种,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一种保险。
自1998年保险公司推出这个险种以后,伴随着汽车消费需求的增加,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迅猛增长,成为有效保障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安全的重要手段,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但近期,随着车贷险期限过半或到期,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不断上升,不良车贷险不断增加,各保险公司损失惨重。车贷险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影响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保险公司开始停办车贷险,车贷险被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红火的车贷险一度陷入低谷。同时,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上升。由于这类案件类型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大家在适用法律的认识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各地裁决结果很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效率。故此,有必要对车贷险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做一定的探讨:
1、车贷险属于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车贷险合同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人是指经营车贷险的各家金融机构;被保险人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个人。车贷险保险理赔针对的是投保人的债权人即银行的损失,而不是对投保人即借款人的损失;车贷险以购车借款人的还款信誉保证为前提,显然,车贷险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一种。
2、车贷险是一种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以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车贷险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首先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车贷险并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其次财产保险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必须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否则,保险的补偿将无法实现。在车贷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就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所导致的损失。车贷险是补偿性保险,且只有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实际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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