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部门。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当然,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提存人在提存时须具有行为能力,并且此时所为的提存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具体办理提存业务的公证处是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公证处应当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并备置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但有的法律规定,在加工承揽中,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可办理提存事务。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局、商会、仓库营业人也可办理提存业务。在外国,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提存所,附属于法院。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
一、提存的概念是什么
(一)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二)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四)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二、提存的条件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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