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脱重复纳税
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是在广泛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中得出的。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合伙不超过50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也针对合伙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出规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应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做出必要的限制。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
法律还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些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应限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以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外企合伙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中国立法机构一直在斟酌是否为外企在华参与合伙开绿灯。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删去原先规定,改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统计显示,目前中国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近6万家,连同此前设立的6万家,共计12万家。
修订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是无疑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作为各种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1997年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三)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基于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立法政策,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其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并且,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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