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要素方法是美国在反倾销中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在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愈演愈烈的今天,厘清该方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具体实践,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生产要素方法概述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1994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通过其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通过国内同类产品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确定。但是,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采取生产要素方法确定。
所谓生产要素方法是指,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美国商务部将通过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价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值,以及一般费用、利润、包装等其他费用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1)所需劳动工时;
(2)所用原料数量;
(3)所耗能源及其他公用产品的数量;
(4)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代表性资本成本。上面的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国。
就本质而言,生产要素方法实际上是采用各种生产要素及费用的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因此,生产要素方法的核心在于确定各种生产要素及费用的替代国价格。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替代国选择。其二,各种要素及费用替代价格确定的具体原则与方法。
二、替代国选择
依照《1930年关税法》第773(c)(4)节的规定,美国商务部所选择的替代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和(2)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在确定经济发展水平是否相当时,商务部主要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erCapitaGDP)作为比较的对象。
商务部一般确定印度、巴基斯坦、埃及、印尼、斯里兰卡、菲律宾为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至于以上国家中的哪一个为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就取决于具体案件了。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多个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商务部通常根据来自这些国家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从中选择一个作为替代国。不过,为了提高反倾销调查的可预测性-商务部在执行非市场经济条款时的一个目标,如果印度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商务部往往会选择印度作为首要的替代国。
从近来的案件来看,商务部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印度为中国的替代国。以1998年以后发起的有关医药、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为例,在所有的9个案件中,商务部均选择印度为替代国,仅在无法获取某个投入可靠的印度价格时,才使用次要替代国的数据(印度仍是主要的替代国)。因此,在中国仍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现阶段,应诉企业应该特别留意印度同行的相关产业数据。
三、替代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
根据商务部的《反倾销条例》第351.408节(c)小节以及反倾销实践,替代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主要有:
1、所用来计算各要素价格的信息都必须是公开可获得的。但如果某个要素是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并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商务部将采用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来确定该要素的价格。如果某要素中只有一部分是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并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另一部分则是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商务部将采用实际支付给市场经济供应商的价格来确定该要素的价格。
2、对于原料、能源等要素投入,商务部一般依靠公开可获得的统计平均数。商务部认为,相比一个反映许多买方和卖方之间大量交易的公开可获得价格,一个替代生产商报告的单一投入价格可能更少地代表了该投入在替代国的成本。
就具体数据类型而言,商务部主要依靠以下两种数据:一种为替代国原料的统计数据,如《印度化工周刊》(IndianChemicalWeekly),而另一种为替代国进口统计数据,如《印度外贸统计月刊》(MonthlyStatisticsoftheForeignTradeofIndia)。后者主要在替代国国内不生产相关原料、或替代国国内价格存在扭曲(如补贴、高关税等)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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