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晋市政办〔2009〕64号
发布日期:2009-5-31
执行日期:2009-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协调和解的方式,引导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调解结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六条行政复议调解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沟通。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三)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第十条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应当指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行政复议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行政复议案件事实;
(二)征求行政复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组织协调沟通,达成调解协议;
(四)审查调解协议内容;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结合不同案情,探索建立针对性强、灵活多样的调解机制。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留存备案。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调解书签订后,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据此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履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针对于下述两种情况行政复议是可以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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