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9:24:43 138 人看过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的;

(二)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有显著成绩的;

(三)一贯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起模范作用的;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挽救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或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八)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九)其他事迹突出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给予奖励:

(一)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重视干部“四化”建设,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

(二)全体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实践。坚持改革,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

(三)照顾全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

第四条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六种。

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有的也可以同时并用。

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通令嘉奖两种。

第五条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个人奖励:

“先进工作者”称号,由所在机关授予。

记功、记大功,由管理其职务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批。

升级奖励,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批;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审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审批。

通令嘉奖、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集体奖励: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决定;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凡批准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的,应颁发奖状;批准授予升级、通令嘉奖、“劳动模范”称号的,应颁发奖励证书。

凡批准授予集体奖励的,应颁发奖旗。

奖状、奖励证书和奖旗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凡受奖的个人或集体,均应发给适量的奖金或奖品。不能重复奖励。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以定期给予,也可以随时给予。

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经过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授予。

第八条为工作人员或集体报请奖励,须由其主管行政机关写出请示报告,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和填报“奖励审批表”(式样附后),逐级报请批准机关审批,对有发明创造的,还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材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5: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作者相关文章
  • 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监察法基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目的,将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的公职人员作为监察机关监督、调查的对象。刑法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规制的刑事政策,将国家工作人员聚焦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确定职务犯罪具体罪名的依据。因此,监察法和刑法规制对象不同,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内涵不完全相同。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范畴。监察法第一条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而这六类人实际又分为两大类:一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日常工作内容就是行使公权力,因为具有稳定的公职人员身份而成为监察对象,如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此类人员的公职人员身份与行使公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二是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并不是因为公职人员的身份,而是基于参与某种特定公共事务活动。如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开庭审
    2023-03-10
    418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安全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作为计发奖金的一个重要考核内容。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给予奖励(实施细则由各主管部门制定):(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取得显著成绩者;(二)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三)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取得显著成绩者;(四)经常检查并积极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中,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者少受损失者。(五)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者;(六)其他对劳动安全作出贡献者。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一)忽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情节较重的;(
    2023-06-09
    373人看过
  • 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惩戒工作
    中央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今天(29日)联合召开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闻发布会。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抓好《处分条例》的落实,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据介绍: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国务院、中央纪委的部署,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起草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总理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处分条例》共7章55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2023-06-06
    397人看过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一、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二、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存在的问题(一)考核指标比较笼统考核指标包括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两项。考核内容是指公务员的任务和职责,即要你做什么。评价标准指要达到内容的质量要求,即怎样才算做得好。现行的考核制度将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考核标准也只是定性地做了说明。考核内容大体相同,没有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一方面缺乏评价实绩的客观标准,从而使注重实绩这一考核原则变得模糊;另一方面,公务员的考核仍以定性的为主,而定量的较少,主观性评价的作用仍然很大,这样就给划分等次带来一定困难。(二)考核结果等次偏少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
    2023-07-08
    361人看过
  •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2003年10月17日发粤人发[2003]26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
    2023-06-06
    348人看过
  • 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体质,保持旺盛精力,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满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二十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五天。休假时间不能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三、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者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不再休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下年度不再休假。当年已安排疗养的人员,不再安排休假。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五、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休假要作统筹安排。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并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工作人员休假前需做好工作交接,
    2023-04-22
    367人看过
  • 山西省出台企业信用行为奖惩办法
    11月24日,媒体从山西省发改委获悉,山西省出台《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对企业守信行为进行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这也表明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坚实一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山西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称,山西省出台《办法》就是要加快建立山西省信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联合监管、联合惩戒,加大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办法》提出,较重失信行为惩戒在包括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措施:1、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依法予以限制;2、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3、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4、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
    2023-06-09
    315人看过
  • 海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惩戒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因主观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惩戒:(一)在收案、立案、审理等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程序或者实体法律,给当事人、其他行政复议参与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害的;(二)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形象活动的;(三)辱骂、殴打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的;(四)泄露行政复议案件讨论情况及其他工作秘密的;(五)违反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不经依法立案,擅自办理案件或者不经审批擅自调查取证的;(七)漏列、错列当事人的;(八)无正当理由,审理案件超审时限的;(九)履行法定职责不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十)违反行政复议程序,影响公正办案的;(十一)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的调解协议的;(十二)主观臆断
    2023-04-24
    225人看过
  •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正确运用这种工具,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条公文应力求精减,注意实效。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作风。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凡事依赖公文,依赖行政命令办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处理公文的质量和效率。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保证不失密、不泄密。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常
    2023-06-11
    84人看过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三)审核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五)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
    2023-06-07
    464人看过
  • 失职行为如何惩罚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失职罪会受到什么处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司法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可能会加重量刑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2023-07-06
    68人看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为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保证民商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正确进行,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山东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一、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排期开庭前,省法院受理的再审民商事案件在复查听证前,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立案审判人员应当进行立案调解。第二条立案调解适用于涉及民事权益纠纷的案件。对《规定》第二条禁止人民法院调解的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律的民事、经济案件,不得立案调解。第三条立案调解坚持以事实清楚为前提,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第四条立案调解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第
    2023-06-08
    438人看过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要怎样办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等情形。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违法行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等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行政赔偿责任,即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其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023-03-02
    198人看过
  • 辽宁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待业保险试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辽人发[1993]7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更好地执行《辽宁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辽人发[1993]6号)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人事厅辽人发[1993]7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更好地执行《辽宁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辽人发[1993]6号)我们制定了《辽宁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待业保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待业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
    2023-06-09
    246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作者
    词条

    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作者。自然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是合作作者。... 更多>

    #作者
    相关咨询
    • 在山东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拘留,可以申请行政赔偿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你这种情况不能申请行政补偿,只能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实
    • 山东省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可以投诉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8
      政府公务员的不作为,向信访局和效能办投诉;2、政府公务员、执法者的渎职,向检察院的侵权渎职局控告;3、公安部门对该立案的案件不立案,向检察院的侵权渎职局、立案监督科控告;4、产品质量问题、消费纠纷向工商局、质量监督局;药品质量问题向药监局投诉;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向安监局投诉;6、企业与劳动者的纠纷,向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公立医院行政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答:公立医院行政人员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一、中国共***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六、军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七、政治协商会议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
    • 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05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