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1、非法出版物是指: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5)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8)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9)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的规定,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亦属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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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理方式辽宁在线咨询 2024-12-02一、除合法出版单位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外,以下各类出版物均属于非法出版行为: *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 * 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的出版物; * 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 * 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 二、此外,以下行为同样被视为非法出版: * 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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