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军人的婚姻主要在离婚时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
(1)《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2)《民法典》第1081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2、不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
即以下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
(1)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即按《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办理。
(2)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的规定
(二)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1)也就是说,(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是退役军人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70,指的是平均寿命。
(2)而规定的关键词是一次性费用,而不是所有的费用。因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取得的补助款项,并非全部是退伍费。
a.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获得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及伙食费、当月剩余伙食费等。
b.士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等。
c.军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离队差旅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费及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军粮差价补贴等,如果退役军官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取得自主择业补助费。
(3)而不同的补偿项目,分割规则也不一样:
a.性质属于转业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b.有的项目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医疗保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而有的费用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比如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三)破坏军婚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即强奸罪)处罚。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如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当事人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及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军人一方应当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意见书。
5、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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