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能否分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5:02:16 289 人看过

1.如果法院判决一般是不行的。

2.但是你们如果在法院的时候,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就可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实践中应当注意该项规定的条件之一是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而对驾驶人是否醉酒的判断,要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实践中不应将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一律认定为醉酒驾驶。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概念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在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中才出现的,这与之前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有所区别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交强险赔偿后,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

但不论哪一种追偿权,其宗旨均是为被侵权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侵权人或责任人逃避侵权之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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