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14:14:16 222 人看过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

一、侵犯著作权的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卖视频犯法吗?

卖视频可能是犯法的。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作品的,犯法。违法所得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法律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批发盗版光盘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批发盗版光盘数量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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